第六章 民政事业
第六章 民政事业
第一节 机构沿革
一 民国时期
民国29年(1940年)江北县木耳镇公所设置了民政、警卫股;民国30年(1941年)单独设立民政股,由民政主任兼任户籍主任;保办公处设民政干事。乡镇民政按规定主管地方自治保甲组织、户籍、人事、天灾人祸、卫生保健、婚姻丧葬、禁赌禁毒、移风易俗、文物保护等,但实际很多工作并没真正开展起来。
二 解放以后
1951年,各乡(镇)配备专(兼)职民政助理员;1952年设置民政委员,木耳公社民政干部是申为汉。1953年又设置拥军优属委员会;1954年设立民政委员会,撤镇拥军优属委员会。民政委员会主管村社自治和优抚、救济、民政动员、人口调查、执行婚姻法等。1958年公社化后,公社设专(兼)职民政干事;1963年,大队设立民政委员会,由大队长兼任主任委员;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民政机构瘫痪;1972年,设专职民政助理员,由雷建明担任,公社分专职人负责民政工作,大队和街道成立民政小组,公社、大队民政的职责是:认真执行党的政策,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困难,社会救济、救灾、婚姻登记等。1985年木耳镇设民政干事、专职干事王中田,各村设民政小组。1994年设民政办公室,主任为何祥碧;2006年民政办公室有工作人员4人。
第二节 基层自治组织
一 民国时期
(一)自治机构
民国22年(1933年)实行闾邻制,木耳镇设18个闾,分别是仁睦、扶国、义安、和气、敦义、平安、福睦、德胜、治平、崇义、两仪、白云、义和、金沙、民安、保和。民国24年(1935年)改闾邻制为保甲制。民国33年(1944年)木耳镇划为17个保,每个保根据地势和居住情况,划为若干个甲。根据《乡镇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保设立保办公处,置保长1人,受乡镇长监督指挥,办理本保自治事项,并置副保长1人相助。保办公处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1人,民政干事由副保长兼任,警卫干事由保国民兵队副队长兼任,经济、文化干事由保国民学校教员兼任,各甲设甲长1人。
(二)民意机构
户长会议:各甲设户长会议,由本甲各户之户长组成。户长会议之职权是:选举或罢免甲长,稽查本甲户口之填报事项,应兴应革事项。每月由甲长召集开会1次,决议案由甲长主持执行。
保民大会:由本村每户推出一人组成,其职责是:议决本保选举或罢免保长、副保长和乡民代表,听取保办公处工作报告。
乡民代表会议:民国33年(1944年)开始组建木耳乡人民代表会,由每保选举产生代表2人,共32人组成,置主席1人主持会议 。乡民代表会的职权是:决议、审核乡财务预算和决算,决议自治规约,公有财产及公营事业与处分事项和公民建设事项,选举和罢免乡长和本乡的参议员。
解放前木耳乡各保保长情况表
保区名 |
保长姓名 |
一保 |
段明成 |
二保 |
晏玉堂 |
三保 |
李 范 |
四保 |
田树阳 |
五保 |
段克明 |
六保 |
李汉章 |
七保 |
段丰轩 |
八保 |
胡元增 |
九保 |
段金山 |
十保 |
彭输函 |
十一保 |
颜正光 |
十二保 |
王宁波 |
十三保 |
段茂勋 |
十四保 |
段木青 |
十五保 |
王庆阳 |
十六保 |
陈云生 |
二 解放初期
1949年11月30日,江北县解放,12月24日成立了第六区(木耳区)人民政府。随后派出木耳乡工作组,利用原保甲人员开展征粮和清匪工作。1950年冬,征粮工作基本完成,工作队进驻木耳乡,大胆放手发动农民,开展减租退押、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清匪反霸的群众运动,建立农民协会和农民武装。从经济上、政治上打击封建势力和剥削阶级,废除保甲制度,撤销原木耳乡公所,建立木耳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并将原有的保改为村,建立村级机构,每村设置村长1人。
三 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秋,建立木耳人民公社,撤销村机构,组建管理区。在1962年以前,木耳乡共有17个管理区。
木耳公社各管理区书记、主任情况表
管区名 |
党支书记 |
副书记 |
主任 |
一管区 |
邓甫成 |
肖海成 |
张太云 |
二管区 |
李元奎 |
不详 |
张树清 |
三管区 |
杨海云 |
不详 |
杨世学 |
四管区 |
李开荣 |
不详 |
黄树云 |
五管区 |
陈佐朋 |
不详 |
陈火玉 |
六管区 |
付俊中 |
不详 |
龚登银 |
七管区 |
陈光明 |
冯大伦 |
吴永康 |
八管区 |
谢炳章 |
不详 |
陈洪兴 |
九管区 |
张少华 |
不详 |
刘术荣 |
十管区 |
何云光 |
康仲兰 |
李国成 |
十一管区 |
张治华 |
不详 |
邓炳光 |
十二管区 |
陈明光 |
不详 |
唐义方 |
十三管区 |
贺德成 |
不详 |
陈兴才 |
十四管区 |
陈少伦 |
胡海云 |
刘金福 |
十五管区 |
张保山 |
不详 |
王炳荣 |
十六管区 |
黄银民 |
不详 |
邓明华 |
十七管区 |
尤术明 |
不详 |
唐明云 |
1962年春,撤销管理区组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
木耳人民公社大队干部任职情况表(1960年—1969年)
大队名 |
先后任党支书记 |
先后任主任 |
新合 |
邓甫成、邓少元 |
晏治清、肖甫云 |
黄桷 |
李元奎、 |
李中凡、李届森 |
复坪 |
何元章 |
田述云 |
新乡 |
陈佐朋、李大明、陈启明 |
陈入学、蒋治荣 |
四花 |
王生云、王金成、李泽民 |
王银洲、李胜录 |
新庙 |
段森林、左媛清 |
刘伯勋 |
莲花 |
陈洪栋、文顺贵 |
|
学堂 |
张自由、段前文 |
冯大伦 |
白云 |
张少华 |
陈炳云 |
复兴 |
杨青云、杨德云 |
杨庆河、黄述云 |
大保 |
李开云、邓尚州 |
黄树云、颜云贵 |
新复 |
陈银昌、李仲德、徐焕章、王少青 |
付俊忠、李仲德 |
庙坝 |
颜泽明、谢炳章 |
谢炳章、陈学超 |
木耳公社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情况表(1970—1979年)
队名 |
先后任党支部书记 |
先后任主任 |
跃进大队 |
邓少文 |
肖甫云、晏治青 |
长征大队 |
陈启明 |
陈入学、陈洪光 |
战斗大队 |
李元奎、田建华、田其由 |
田建华、杨忠明 |
向阳大队 |
张志华 |
|
大保大队 |
颜银贵 |
卢维民 |
前进大队 |
胡龙益、唐跃碧 |
李胜录 |
东风大队 |
何元章 |
|
复兴大队 |
李仲德、杨德云、詹大全 |
黄述云、 |
新福大队 |
李仲德 |
|
工农大队 |
张子由 |
|
火炬大队 |
胡长兴、谢炳章 |
谢炳章、陈学超 |
东方红大队 |
陈光明、陈洪栋 |
陈洪栋、陈光明 |
胜利大队 |
陈启进 |
段书银 |
1978年木耳公社支部情况
支部名称 |
党员总数 |
书记姓名 |
副书记姓名 |
生产队总数 |
木耳区中学支部 |
11 |
曾祥模 |
|
|
食品支部 |
7 |
雷明华 |
|
|
供销支部 |
26 |
邱学华 |
詹相模 |
|
粮站支部 |
13 |
杨照清 |
|
|
街道支部 |
14 |
万兆伦 |
李顺海 |
|
机关支部 |
20 |
|
|
15 |
复兴支部 |
24 |
李天福 |
杨青云 |
6 |
大保支部 |
13 |
颜银贵 |
邓尚周 |
8 |
新福支部 |
20 |
李仲德 |
|
6 |
四花支部 |
20 |
胡龙一 |
李胜六 |
5 |
新乡支部 |
30 |
陈洪光 |
杨仲华 |
8 |
莲花支部 |
35 |
陈光明 |
段前明 |
10 |
火炬支部 |
21 |
胡轻兴 |
谢炳章、任学超 |
5 |
白云支部 |
15 |
张绍华 |
何安华 |
4 |
学堂支部 |
34 |
张子元 |
冯大伦、陈洪全 |
8 |
新庙支部 |
16 |
徐海全 |
陈政进、付华忠 |
4 |
黄桷支部 |
22 |
陈大德 |
田建华、杨宋明 |
8 |
新合支部 |
38 |
邓绍文 |
肖福荣、乔玉德 |
10 |
桥头支部 |
17 |
石绍全 |
陈明光 |
9 |
桂花支部 |
13 |
廖福元 |
谢绍文 |
6 |
桃子支部 |
16 |
邓子华 |
王友海 |
5 |
新农支部 |
17 |
陈启德 |
汪炳章 |
6 |
白云完小支部 |
4 |
周长后 |
|
|
木耳乡1980年—1989年各村情况表
村名 |
先后党支部书记 |
先后村主任 |
新合村 |
邓绍文 |
晏治青 |
白房村 |
陈大德、田其由、王世福 |
胡国东、王世福、田建华 |
新庙村 |
徐海全、陈启进 |
段书银 |
四花村 |
彭长清、王朝海 |
彭云清、熊代国 |
复坪村 |
刘生云 |
席建章、李树华 |
大保村 |
颜银贵 |
卢维民、石权 |
新乡村 |
杨仲华、李仲浩 |
陈洪光 |
新福村 |
郎书友 |
贺瑜 |
佛寺村 |
杨青云、詹大全、李元福 |
刘建华 |
磨滩村 |
陈碧光 |
王光华、颜泽木 |
莲花村 |
段前明 |
陈洪栋 |
学堂村 |
段前文 |
冯大伦、陈洪全 |
花滩村 |
张绍华、冯德全 |
陈建华 |
木耳居委会 |
尹伊谓 |
|
木耳镇1990年—1999年各村书记、主任情况表
村名 |
先后任党支部书记 |
先后任村主任 |
新合村 |
邓绍文、晏治青、晏泽元 |
晏治青、晏泽元、罗奇友、刘永春 |
白房村 |
陈大德、王世福 |
胡国友、李中文 |
复坪村 |
刘生元、胡方元 |
李树华、陈洪松 |
新乡村 |
杨仲华 |
陈洪光 |
四花村 |
吴太明、王朝海 |
熊代国、王朝海 |
新庙村 |
陈启进、李国荣 |
段书银、李国荣 |
莲花村 |
陈洪栋 |
段前银 |
学堂村 |
段前文 |
陈洪权 |
花滩村 |
陈德全 |
陈建华 |
佛寺村 |
詹大全 |
刘建华、田祥平 |
大保村 |
王世福、颜银贵 |
郑永清、胡高文 |
新福村 |
李仲德、贺强 |
贺强、唐跃成、王道福 |
磨滩村 |
樊永明 |
颜其成 |
木耳居委会 |
胡孝西 |
彭兴木 |
1993年底,经江北县人民政府江北县府发[1993]156号文件通知,关于撤区和调整乡镇建制的通知,新建木耳镇,辖原木耳乡和白云乡所属行政区域,二十个行政村和一个居委会。各村成立村民委员会,设正副村长、计生专干各一人,分别与镇机关相应部门联系,组成有序的管理系统。全镇共有202个村民小组。
木耳镇1994年—2003年村干部情况
村名 |
先后任党支部书记 |
先后任村主任 |
新合村 |
晏泽元 |
刘永春 |
白房村 |
陈卫美 |
李中文、陈洪伟 |
新庙村 |
陈启进、李国荣、陈国安 |
段书银、陈国安、李国荣 |
四花村 |
吴太明、王朝海、蒋兴玉 |
王朝海、陈建华 |
复坪村 |
胡方元、蔡卫东 |
陈洪松 |
大保村 |
王世富 |
胡高文、熊孝云 |
新乡村 |
杨仲华、段建华 |
陈洪光、魏正洪 |
新福村 |
贺瑜 |
王道福 |
佛寺村 |
詹大全、田祥平、石大琼 |
田祥平、石大群 |
磨滩村 |
樊永明、晏泽元 |
颜其雍 |
莲花村 |
段前银、李祥木、田植前、杨代运 |
文州良、田植前 |
学堂村 |
段前文、谢礼容、李碧春 |
陈洪权、陈德全 |
花滩村 |
陈德全、陈建华 |
李朝银 |
垭口村 |
唐云光、潘玲 |
唐建华、邓中敖 |
方山村 |
朱伦发、邓忠曲、李德友 |
张俊康、李德友、文世全、张成忠 |
桥头村 |
刘祥权、唐应福、李世友 |
李代君 |
新坝村 |
盛朝银、陈光明 |
倪尔全、陈光明 |
白磨村 |
吴兴明 |
段茂理 |
抛子村 |
廖世印 |
徐世明 |
天花村 |
张成名 |
张定云 |
木耳街道 |
王世福、何祯凤、张云泽 |
邓晓艳 |
石狮居委会 |
|
冉玲、徐志禄 |
木耳镇2004年—2006年各村情况: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模调整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03]103号:本着有利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于2003年6月将石鞋镇与木耳镇合并后共有34个村。根据市区指示,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了《渝北区木耳镇村规调整方案》拟将34个行政村调整为12个村,其中新命名调整了3个村,调整9个村,减幅为65%,调整后,村平均幅员面积由调整前的2.44平方公里扩大至6.92平方公里,村平均人口由1100人增至3110人,新调整村见附表:
新命名调整村3个村:
五通庙村:将原石鞋镇的石马、水鸭、原木耳镇的复坪3个村的地域调整为1个村 ,由于在很早以前该地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庙子,四通八达,故此命名五通庙村。
举人坝村:因该村历史上曾经有位姓段的文人进京考中举人,故此命名。
白云山村:因该村委会办公地址设在原天花村(小地名)连二屋基,因该村辖区盛产优质的白云西瓜、茶叶、大米,故此命名白云山村。
木耳镇2003年—2006年各村干部情况
村名 |
党支部书记 |
村主任 |
新合村 |
晏泽元 |
刘永春 |
白房村 |
陈卫美 |
陈宏伟 |
石鞋村 |
李天纯 |
王清志 |
金刚村 |
肖甫平、曾春英 |
张兴文 |
石坪村 |
邓良模 |
周顺利 |
五通庙村 |
李天印 |
陈洪松 |
新乡村 |
段建华 |
魏正洪 |
举人坝村 |
石大琼 |
尹红英 |
学堂村 |
段长波 |
文州奎 |
白云山村 |
樊代秀 |
徐太红 |
垭口村 |
潘玲 |
邓中敖 |
良桥村 |
王远禄 |
吴建全 |
木耳居委会 |
张云辉(兼)、张兴福、李静 |
邓孝艳 |
石狮居委会 |
冉玲 |
冉玲(兼) |
第三节 救灾 扶贫 救济
一 救灾
木耳镇民国时期救灾工作无文字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救灾工作。1951年,江北县人民政府对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建立健全乡生产救灾组织,受灾区的区乡、村均应协同各界人民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群策群力,度过灾荒,搞好生产自救。多垦荒,多种早熟作物,发展副业,以工代赈,把救灾粮款用在生产上;对灾区流行病进行治疗,搞好防疫治病。1952年,木耳乡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
1951年5月12日,一夜大雨,造成木耳乡水灾。乡政府组织干部抢险,并将灾情报告木耳区公所。木耳区公所速组织干部到重灾区新乡等村,据统计,有重灾户杨仲华等人房屋倒塌5间,及时送去救灾粮300斤。当杨仲华领到大米后激动地连声称赞:“共产党亲,社会主义好,感谢乡政府。”
1955-1964年,旱灾、涝灾、风灾等灾害不断。1964年7月23日晚上8时,木耳公社遭受严重风灾。暴风雨和冰雹交织在一起,大树被吹断,房屋被揭掉房盖或吹倒。全乡13个大队计1853间房屋不同程度被破坏,损失金额13.2万余元。灾后,木耳公社组织发动干部群众,贯彻生产自救方针,抢修、补修社员被破坏的房屋。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劳动力,组织社员间换工或找亲友帮工、帮料及相互借款,对于缺劳动力的贫下中农困难户、五保户和烈军属等,采取由生产队帮工、帮料,国家贷款或救济形式解决。到8月28日止,木耳公社通过救灾形式修复房间1672间。其中农户自己修复1404间,靠集体修复296间,靠国家贷款的有53户计76间,贷款金额699元。
1978年5月28日至29日,两天暴雨造成洪灾,木耳公社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67间房屋遭冲毁,5座桥被冲毁,130件物资被冲失,2600棵树被冲死,235.3公顷农作物(水稻、玉米、红苕)受到损失。灾情发生后,木耳区及木耳公社干部群众一起参与排洪,抢救农作物,修建受损房屋,减少受灾损失。
1983年4月14日,木耳乡遭受风灾及暴雨袭击,致使水稻秧苗、包谷苗和其他大小春作物受到一定损失。灾后,江北县政府及时分配救灾化肥(尿素)以作抗灾之用。其供应标准,按照1982年末农业人口每人0.5公斤实物尿素,木耳乡分配尿素8850公斤。
1984-1985年,两年先后遭受洪灾及旱灾。1984年,木耳乡有4个村组遭遇洪灾,62房受灾,涉及628人,农作物中玉米1.1公顷受灾程度达80%,红苕受灾面积达0.96公顷。1985年7月,木耳乡遭受旱灾,30多天未下雨,有6个村、52组、1250户、3900人遭受重灾,13个村、74组、943户、4580人遭受特重灾。受灾面积210公顷,其中粮食作物205公顷,经济作物15公顷,损失金额达到375万元。灾后木耳乡干部群众抗旱保苗工作,堰塘、水库基本蓄满了水,提灌设备都可以使用,乡领导过问和督查重点水利设备。人员安排做到村有脱产干部,乡干部到村指导,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伏旱损失。8月18日下小雨,木耳乡召开紧急会议,动员群众做好秋种,要求人平种秋菜一分地,狠抓现有作物管理,大春损失小春补,农业损失副业补,全乡抗旱种秋菜的群众运动迅速高涨。
1986年5月30日,一场暴雨伴6级大风袭击木耳乡,山水猛涨,塘堰崩决,田土冲毁。灾情发生后,木耳乡迅速组织干部、党团员及群众赶赴受灾县现场,经过抢险,使受灾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990年3月,风雹灾害袭击木耳乡,降雹伴8级大风,60公顷小麦、胡豆、蔬菜遭到毁灭,群众住房也受到不同程度毁坏。木耳乡迅速组织民兵、干部奔赴受灾区,采取各种措施,排除灾情,并组织力量为受灾群众盖房、修房。3月25、26日两天,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所需玉米、水稻种及化肥、农用地膜运往灾区,。江北县及木耳区有关部门也前往灾区并与区、乡领导一起现场指挥救灾,及时分发救灾物资,安排恢复生产,群众对此十分满意。
1996年5月20日,一场特大暴雨袭击木耳镇,暴雨形成洪灾,冲击白房村贺家祠、李家湾等水库,池崩鱼死,造成8.38万元的经济损失。洪灾发生后,木耳镇领导及村干部党员群众,技术人员共70余人参加排洪抢险,挽回一部分损失。在镇政府的关怀下,该村申请资金、增添防洪设施,使养鱼工作迅速恢复正常。
1998年6月18日上午,一场特大暴雨持续4小时之久,木耳镇农作物、水产、基础设施、农房、公路等受到损失,全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95.5万元。造成36户特困户、困难户房屋滑坡,其中垮塌房屋12户(19间),损失6.5万元。危房无法居住而需搬迁的7户(13间),损失6万元。需要维修、改建的房屋34间,损失3.8万元。洪灾滑坡冲毁粮田3.4公顷,损失4.5万元。洪灾发生后,镇党政领导带领镇机关干部深入受灾严重的白房村、新合村等村察看灾情,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对因洪灾造成的特困户、五保户、困难户的危房进行核实,并采取改建新建的措施,深受灾民好评。
1998年8月2日晚,天降暴雨,雨量在200毫米左右,造成木耳镇42户农户住房严重损失,涉及受灾人口189人,垮塌农房28户38间,损失金额12万元。房屋滑坡需搬迁16户75间,损失金额14.8万元。洪灾发生后,镇党委、政府及时组织镇、村、社干部深入各村农户,了解察看灾情,组织救灾,逐户落实排险措施。
1998年6月18日及8月2日发生两次特大洪灾,洪水冲垮镇农技站,经济损失1.4万元,并给灾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在镇党委和镇政府关心下,倡导木耳镇各村及事业单位和镇机关干部捐款23471.5元。捐赠单位23个,其中镇机关干部捐款13040元,中小学2500元,镇辖村及事业单位7931.5元。
2004年6月30日和2005年4月25日两次发生风暴灾害和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2公顷,毁坏耕地面积1.8公顷,倒塌房屋81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在这两次救灾工作中,木耳镇党政领导积极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8人,投亲靠友18人。
是年12月26日,印度洋发生强烈地震引发海啸,给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许多国家带来严重灾情。为奉献爱心,积极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木耳镇募集捐款14000元。
2006年6月13日,暴雨成灾,直接造成许多水库出现险情。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开挖临时河道,增大泄洪量,保证水库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全镇水利设施提出近、中、长期整治方案。
防灾 80年代末期木耳镇防灾工作处于初级阶段,停留在宣传形式上。90年代末期到2000年初期已走向成熟阶段,形成有机构、有措施、有奖惩、有考核等内容的救灾应急预案。
1998-2005年,木耳镇防洪工作以查灾、核灾、报灾为主线,制定《灾情信息报告制》、《防洪抗旱抢险预案》、《木耳镇人民武装部防洪抢险工作预案》、《地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救灾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领导小组的通知》等行之有效的防灾方案。防灾工作首先成立救灾领导小组,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防灾具体工作是:切实把握五情(雨情、水情、汛情、工情、灾情)。抓好排查整治:对于本辖区内的危房,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病塘水库等重点区域进行排查。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抗灾救灾工作重要性和减灾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自救能力。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及时报告灾情,灾情一旦发生,要立即报告救灾领导小组和救灾办公室。镇救灾办公室在24小时内将灾情报告主管部门,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
2006年,木耳镇对35户灾民的垮塌住房,危房56间进行了恢复重建,补助资金4万元。
2006年木耳镇划拨地质灾害专项工作补助经费分配表
村名 |
金额(元) |
备注 |
良桥村 |
3000 |
|
石鞋村 |
1500 |
|
石坪村 |
1500 |
|
垭口村 |
1500 |
|
白云山村 |
1200 |
|
白房村 |
1000 |
|
金刚村 |
900 |
|
学堂村 |
900 |
|
新乡村 |
500 |
|
五通庙村 |
500 |
|
新合村 |
300 |
|
举人坝村 |
200 |
|
合计 |
13000 |
|
二 扶贫
木耳镇在困难多、经费少的情况下,认真贯彻以自己为主、救济为辅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困难户勤劳致富。对在经济上有困难的,采取借周转金;在认识上不对的,采取教育安抚;在劳动上有困难的,采取帮户助耕等办法。木耳镇对贫困户的扶持办法有:包户扶持、专业户带扶、培训技术、安进福利企业、组织劳务等。1985年,对全乡82户特困户借出周转金4100元,减免农业税2472元,集体帮助部门减免达8115元。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使多数特困户改变了一定的贫困面貌,1985年底脱贫的就有12户,49人。1991年,扶持脱贫的有11户,42人;1992年脱贫的有10户,38人。1985-1992年,木耳乡累计脱贫92户,364人,其中优抚对象12户,37人。2000年,木耳镇发给特困户扶持生产款31200元,减免农税和提留23600元。2002年,木耳镇按照区扶贫办下达的扶贫任务,对桥头村实施了公路建设,历时近两个月,于2003年3月28日经区扶贫办检查验收合格,该路段由花滩村修至桥头村,财政投入扶贫专项资金12万元。
五保工作:木耳镇历来重视五保户的安置工作,曾采取入敬老院供养、集体供给分散供养的方式优待五保户,并且耗巨资支持敬老爱老工作。1985年,木耳乡新增五保户11人,加上原来的13人,全乡共计24人,由乡政府统一筹集资金2880元,每人每年120元,口粮由五保户的所在村、组负责供应每人全年500斤,其中60%的细粮。由于党和政府、干部、群众的关心,使这些孤寡老人能愉快的度过晚年,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91年,木耳乡建成敬老院1座,床位40个,入院人数31人,统筹供养金28980元。1992年,木耳乡供养五保户45户,49人,其中入敬老院供养32户,36人,集体供给分散供养13户,13人。2000年,木耳镇除每月按时发给钱和口粮外,春节和重阳节为五保户发放慰问品糖果1120公斤,春节每人增发30元人民币,同时扩建和维修敬老院,新建面积820平方米。2002年,木耳镇共有五保人员96人,其中院内52人,院外44人,全部实行统筹安排供给。一是口粮款25300元,生活费、医药费按1100元每人计算;二是给五保户制衣被400件,鞋子150多双;三是重阳节、春节给他们进行慰问走访,发慰问品,落实专职院长管好敬老院,对生活有适当安排,对生病的五保老人落实专人护理。2003年9月木耳敬老院与石鞋敬老院合并在木耳敬老院,共有院内五保老人55人,院外258人,每人每月口粮由政府供给,每人每月发零用钱。2004年,有院内五保老人58人,院外273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70元。2005年,院内有五保老人62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120元。2006年有院内五保老人62人,院外321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170元,落实了专人负责管好敬老院。对生病的五保老人落实了专人护理,生活在敬老院,负责的管理人员有:晏治清、盛朝英、李大桂、盛建明、王世容。
三 救济
灾后救济。民国时期,政府设有江北县赈灾分会,民间设有赈灾会等慈善团体,每年向民间派募积谷。但是,每逢灾害严重时,赈务会的拨款和积谷犹如杯水车薪,加上官吏贪污、军阀强支,灾民所得极少。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四川省分配江北县安置的甲种难民4424名,乙种难民6048名。甲种难民到收容所后,所需主副食费的标准是:每名月支主食米1市斗,副食米1市斗。难民如发生疾病,由县卫生院尽其可能负责治疗。乙种难民分配于各乡镇后,再分保分甲安置。未安置前之伙食费由各乡镇筹募支给。同年,江北县分配安置到木耳乡乙种难民12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江北县人民政府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帮助受灾农民摆脱困境,于1951年7月19日成立江北县生产自救委员会。同年底,木耳乡成立以乡长为主任、乡农会主任为副主任的木耳乡生产自救委员会。1952年7月,因为木耳乡遇夏荒,木耳区(二区)将上报分配的夏荒救济粮400公斤及时送到木耳乡,由乡直接发到户。1955-1958年,木耳乡每年都遭遇不同程度的灾害,造成春荒和夏荒现象。全乡在县、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集体力量组织人员和运输工具调运救济粮,发放救助款。生活困难的平均人数每人救济4.25元。1959-1961年,由于3年干旱,造成严重的自然灾害,开展全民性救灾工作,共渡荒年。1961年,木耳区补助木耳公社受灾群众棉布80米,棉花21.5公斤。1963年春季,木耳公社解决春荒583户,救济粮食5600公斤,救济款2120元,并根据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救济款使用的指示精神,坚持专款专用,一类队(较好)不发,二类队少发,依靠公益金、储备粮和口粮贷款加以解决。救济款重点用在困难社队中的孤老、孤儿和确无偿还能力的困难户。对于暂时有困难,今后有偿还能力的,一律用口粮贷款解决,不得使用救灾款。评定救灾户采用逐户评议、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当众公布、填发三联单等办法,以保证将有限的救济款用在刀刃上。1967-1969年,“文化大革命”使救济工作受到很大影响,春夏荒救济更无法开展,处于停顿状态。1976年,由于伏旱和秋旱影响,木耳公社粮食减产。解决救济面占全乡总户数的20%,公社向上级请求解决春荒口粮救济款1.5万元。1997年春,木耳区将江北县安排给木耳社的人平返销19公斤的粮食的救济款及时送达,安定人心,促进当年的生产发展,除按计划完成各项春播任务外,还大搞增种补种,大抓蔬菜生产。1978-1985年,中共十一届三种全会后,农业生产形势逐步好转,春夏荒逐年减少。1981年因受水灾损失,人和区补助木耳灾民3000元。1983年,尽管有风灾、雹灾等灾情发生,但木耳乡只需人均返销粮食12.5公斤,救济款1.5万元。救济办法是“民主评议,各级审查,乡府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严禁优亲厚友、干部多占的现象发生。
1986年特大洪灾,除江北县财政和民政局拨给一定数额救济款和棉被衣物外,木耳乡还发动全乡人民捐资3800元,粮票2350斤,衣服408件,展示爱心。1990年5月,江北县木耳区拔款1.05万元给木耳乡,因当年3月遭受冰雹袭击而带来的灾情。该专款用于购水稻种、玉米种、农膜及化肥。
1994年,木耳乡连晴高温形成伏旱。随后,又遭受较强风暴灾,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损失和威胁。江北县财政局、江北县救灾办公室分配木耳乡救灾金8500元。江北县粮食局和民政局还分别下拨救灾口粮1.5吨,棉被12件,棉衣13件。
1995年5月,渝北区财政局,救灾办补贴木耳镇1200元救灾柴油款,用于“双抢”、抗旱抽水保水稻栽播。
1998年,灾害频发,6月18日、8月2日相继发生洪灾,洪水冲坏镇农技站的底层楼,直接经济损失6万多元,村民房屋受到严重损失。渝北区民政局和渝北区财政局分拨救灾款1.0万元,农药68瓶。
1999年,渝北区民政局、渝北区财政局分别拨出救济款3800元,用于木耳镇遭受洪涝灾害灾民。是年,木耳镇发放排危救灾金5万余元安排41户危房户。
2000年,木耳镇发放救济款4800元。
2003-2004年,木耳镇遭受多重自然灾害。为解决春(夏)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及灾民倒房重建、特困户、五保户及烈军属困难。渝北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下拨灾害救济补助费5.6万元。2004年木耳镇政府还为128户受灾户发春荒救济粮15320公斤。
2006年初,渝北区财政局拨给木耳镇自然灾害救济补助1.2万元,主要解决当年春节前后灾民生活困难。落实了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农村救助17人次,金额41935元,城镇救助5人次,金额2500元。
社会救济。木耳乡民国时期社会救济资料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救济工作。江北县在开展社会救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救济方针。1954-1956年,木耳乡对社员困难户发社会救济款290元。1958年木耳乡社会救济35户,金额582户。县、区、乡人民政府为使贫苦人民过好冬季,每年的冬季救济都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1962年,木耳区对木耳公社冬令救济190户312人。发放棉衣222件,棉裤65条,棉絮35床。1963年,木耳区对木耳公社冬令救济困难户198户290人,发放棉衣260件,棉布290米,棉絮30床。1975-1980年,木耳公社经木耳区批准同意共发放困难户救济款6450元,用于临时困难,添置冬令棉织品及患病就医等。1981年,木耳区冬衣救济棉布指标分配,木耳乡分得棉布61米,棉花40公斤,救济冬令困难户43户90人。同年,木耳乡还对37户临时困难户进行救济,金额达879元,严重困难户20户78人进行补助金额达900元。1982年,木耳公社对享受国家救济和集体补助的25户79人给予救济金额达1400元。
1991年6月,根据有关精神,木耳乡正式建立救灾扶贫储备金。全乡应参户数为4945户。通过充分动员,入会户3900户,占总户数76%,入股金额为19500万元。按规定每个农户交纳一股金(一股5元);乡辖区单位,每个单位交20-40股金(至少10股)。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办公室办理。储金会者一般可借款100元,可借一年期限,政府分拨的救灾款和救灾物资优先照顾入会者。
木耳乡救灾扶贫储金会还得到江北县支持,县民政局先后两次返还资金1.03万元给乡储备金,支持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等行业困难户,还解决个别贫困户生产,生活住房等为难之急。木耳乡救灾扶贫储金会在社会救济中发挥作用。后于1994年1月因故停办。
除用救灾扶贫储金会解决社会救济外,更重要是政府行为的社会救济。
1991年,木耳乡划拨社会救济款0.65万元解决全乡67户特困户,33户贫困户生产生活问题,并落实缺粮户的春荒救济款和救济粮。
1995年11月28日,渝北区民政局分配给木耳镇棉衣及棉被各7件,为缺衣少被特困户进行社会救济。
1996年3月7日,渝北区民政局对1996年农村特困户救济款作出如下规定:特困户1996年度国家财政局救济户平均标准为150元,在春播期间每户立即发放价值100元(包括购化肥、农膜折款等)的物资,下半年发放50元。木耳镇60户特困户享受救济。
1997年11月14日,渝北区民政局划拨2500元社会救济款解决特困户、贫困户等群众冬末春初的生活困难。
1999年1月4日,渝北区民政局、财政局划拨社会救济款5500元,重点解决因洪涝灾害后农村的特困户、贫困户、优抚对象困难户和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冬末春初的生活困难。是年4月29日、8月5日、12月3日,渝北区民政局、财政局先后3次划拨生活救济款(其中有市级单位的分拨款及国内赠款)3500元及冬衣、冬被各25件,为妥善解决灾后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及优抚对象住房新建资金。
2001年,木耳镇政府发放临时救济金1.5万元,救济临时困难户。
2003年年初,渝北区财政局下达春荒救济费1.5万元,专项用于解决春荒期间无自救能力灾民的口粮,并要求务必在4月15日前发放到灾民手中。
第四节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
一 社会福利
木耳镇的社会福利事业,最主要的是反映在养老敬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孤寡老人的生活非常关心和重视,采取了从分散救济逐步发展为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办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解放初到农业合作化以前,实行分散救济,由政府发给适当的救济费,以能保证其基本生活为准;二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社员,采取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供给政策(简称“五保”),实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子女依靠的鳏、寡、孤、独及残废人等。“五保”费用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益金中支付。对毫无生活来源的给予全保,对有一定生活来源,但不能完全维持生活的,根据不同经济情况给予“四保”、“三保”、“二保”、“一保”,生活费用由合作社按时提供。集体负担有一定困难的,由国家适当辅助救济,保证他们的生活相当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三是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木耳乡建立敬老院。
1965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敬老院基本解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敬老院准备恢复。在办院过程中,木耳镇认真贯彻落实“依靠集体、勤俭办院、以养为主、民主管理”的方针,使敬老院的以巩固和发展。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供养金、粮食及生活安排由公社、生产队负责落实,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五保老人,还落实了包户照料人。1984年11月14日,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五保对象、五保内容及供养办法等。五保对象应是农村中无劳动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废人和孤儿,这些对象统称“五保户”。五保供给的内容是:保吃,由集体供给口粮和油、盐、菜、肉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和零花钱;保穿,由集体负责供给衣、帽、鞋、袜和被褥、蚊帐及其他必需的生活用品;保住,由集体负责安排修建,维修住房,确保住房温暖通风、明亮、干燥、不漏雨、清洁卫生;保医,遇有疾病及时就医治疗,其医药费用等由集体据实报销;保葬,五保户去世后,由集体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孤儿必须保教,使其免费入学受教育。五保供给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农村五保是一种农村社会主义保障,又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福利事业,依靠集体的经济力量和广大群众的力量,使五保对象得到政治上的关怀,生活上的保长,精神上的安慰,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 优抚安置
(一)优抚标准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一系列的军人在战时和平时的伤亡抚恤条例,对死亡者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对残废军人实行按等级终生享受抚恤。由于政府腐败,尽管条例、细则发布很多,但实现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江北县人民政府和木耳乡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革命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及其家属极为重视,除对革命烈士进行褒扬外,还认真落实好优抚工作。抚恤分为死亡抚恤和残废抚恤两大类,死亡抚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江北县从1950年开始实行。发放死亡抚恤的对象是: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工牺牲或死亡者,以及其他经批准为烈士的家属。按其死亡性质,1980年6月前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和病故抚恤两种,此后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3种。1950-1985年,革命烈士、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工牺牲、病故均实行一次性抚恤。领取一次性抚恤对象是:牺牲或死亡、病故者,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无父母无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岁的弟妹,上述亲属均无的不发。国家和省市对一次性抚恤费标准曾多次进行调整。1950年按职务高低发放抚恤粮:烈士为年300-600公斤,病故为225-450公斤。1953年起改为发抚恤金,烈士和病故的标准分别为年140-550元和110-410元。1953年,木耳乡共发1名革命烈士抚恤金费。1985年11月12日,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民政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对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批准为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发给: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在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四分之一。残废抚恤标准: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按规定,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指战员,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而残废者,均成为革命残废军人,一律享受条例规定之优待和抚恤。有据可查的革命烈士有:王世德于1950年12月29日在志愿军177团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颜启敏于1951年5月19日在自愿军12军后勤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邱建国于1956年2月在解放军3478部队理塘县剿匪因公牺牲,张子均于1956年7月在解放军18军西藏剿匪牺牲,周光于1980年1月22日在西藏解放军56051部队农场林芝县因公牺牲。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劳动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别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动需要别人辅助者,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者,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有一定困难者,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者,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稍有不便者,为三等乙级残废。根据不同的残废等级,确定残废抚恤金标准。总的原则是因战残废的抚恤高于因公残废的抚恤标准,在农村的残废抚恤高于在职的残废抚恤。
1950年残废抚恤粮标准表
单位:公斤
项目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甲 |
乙 |
甲 |
乙 |
||||||
军人 工作 人员
|
因战 |
在职残废金 |
200 |
200 |
100 |
75 |
50 |
40 |
|
在乡 |
残废金 |
150 |
150 |
75 |
50 |
200 |
150 |
||
抚恤金 |
650 |
650 |
450 |
300 |
300 |
200 |
|||
因公 |
在职优待金 |
150 |
150 |
75 |
50 |
40 |
30 |
||
在乡优待金 |
750 |
750 |
450 |
300 |
300 |
200 |
|||
参战民兵民工抚恤 |
500 |
500 |
300 |
250 |
300 |
200 |
|||
供给年限 |
终身 |
终身 |
在乡抚恤粮全供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 |
在乡残废金、抚恤粮均限一次性发清 |
1957年12月19日,江北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改变残费金、优待金发放办法通知》,1958年起,由原县民政科发放改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不论在职或在乡的残废军人,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年应领取的残废金、优待金一律在该年的1月和7月两次全部领取。其标准是:在职。特等残废金72元,优待金62元;一等残废金60元,优待金50元;二等甲级残废金44元,优待金38元;二等乙级残废金36元,优待金30元;三等甲级残废金30元,优待金12元;三等乙级残废金24元。在乡特等残废金420元,优待金380元;一等残废金360元,优待金330元;二等甲级残废金190元,优待金170元;二等乙级残废金136元,优待金126元;三等甲级残废金220元,优待金176元;三等乙级残废金165元,优待金140元。以上标准一直执行到1977年。1958-1977年,木耳乡(公社)有在乡革命残废人员5人。其中一等甲级1人,二等甲级1人,二等乙级1人,三等甲级2人。按相关规定,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
(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废等级 |
在乡残废抚恤金 |
在职残废金 |
||
因战 |
因公 |
因战 |
因公 |
|
特等 |
570 |
518 |
132 |
120 |
一等 |
498 |
464 |
118 |
108 |
二等甲级 |
390 |
410 |
96 |
86 |
二等乙级 |
296 |
268 |
84 |
76 |
三等甲级 |
180 |
180 |
70 |
64 |
三等乙级 |
140 |
140 |
60 |
56 |
1961年8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发出《关于处理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家属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人员,按牺牲军人处理,并按现行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自1962年开始,江北县对抗美援朝失踪人员进行了清理,1979年优抚对象普查中又进一步进行了核实。木耳镇没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人员。
1985年,木耳乡共有优抚对象471户,1201人。其中烈属3户,军属62户,315人;复退军人410人,其中残废军人12人,复员军人3人,失踪军人家属1户。困难户164户,共585人,五保老人28人,精减老职工27人,退休退职人员6人。木耳镇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与他们不同情况的补助和优待。全乡全年优抚金额5165元,户均99元,均已在85年12月底全部兑现,并按新的优抚政策落实了86年的优待金。
1986年,木耳乡执行江北县对革命残废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工作人员等规定的抚恤标准。此后,国家对伤残人员逐步提高。是年,全乡共51户,金额5970元,户均117元,比上年户均增加18元,同时将通知单发到对象户的手中。
1994年,贯彻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木耳镇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回农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其丧葬补助标准,属领取抚恤金的,由乡、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补助发给,并增加半年伤残抚恤金做一次性补助。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因病死亡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护理费标准按重庆市上年度社会人均工资发,特等50%,一等因战、因公40%,因病30%”等办法处理。
1995年,木耳镇根据重庆市1994年上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渝北区内特等、一等革命伤残护理费(当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发放。
1996年,按《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木耳镇接上级部门通知,从元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的伤残抚恤标准。
2000年,木耳镇共优抚烈属3人,伤残军人14人,复员退伍军人1404人,现役军人家属112户,城镇救济2人,精简老职工28人,退休人员2人,遗属4人。
按重庆市民政局有关通知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42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26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12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85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55元。
2002年,木耳镇共有烈属3人,伤残军人12人,复原退休军人1426人,其中享受家补的有63人,现役军人家属98户,精简老职工46人,退休2人,遗属4人。
2003年7月1日,按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有关规定,再次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
在乡伤残军人 |
在职伤残军人 |
|||||
伤残等级 |
中央标准 |
地方补贴 |
执行标准 |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中央标准 |
特等 |
9960 |
2160 |
12120 |
特等 |
因战 |
2140 |
9800 |
2160 |
11960 |
因公 |
2110 |
||
一等 |
7680 |
2160 |
9840 |
一等 |
因战 |
1720 |
7550 |
2160 |
9710 |
因公 |
1680 |
||
7420 |
2160 |
9580 |
因病 |
1670 |
||
二等甲级 |
3880 |
798 |
4678 |
二等甲级 |
因战 |
810 |
3770 |
798 |
4568 |
因公 |
790 |
||
3680 |
798 |
4478 |
因病 |
770 |
||
二等乙级 |
2600 |
798 |
3398 |
二等乙级 |
因战 |
680 |
2520 |
798 |
3318 |
因公 |
660 |
||
2480 |
798 |
3278 |
因病 |
650 |
||
三等甲级 |
1560 |
762 |
2322 |
三等甲级 |
因战 |
510 |
1540 |
762 |
2302 |
因公 |
490 |
||
三等乙级 |
1390 |
762 |
2152 |
三等乙级 |
因战 |
430 |
1390 |
762 |
2152 |
因公 |
420 |
到2006年为止,木耳镇有革命伤残军人17名,其中4级1人,5级2人,6级2人,7级7人,8级5人,他们按照各自的残废登记,分别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抚恤标准。
2006年木耳镇伤残提标补助资金发放表(新标准)
姓名 |
金额 |
|
姓名 |
金额 |
备注 |
陈月忠 |
3674 |
|
张兴平 |
1621 |
|
倪国富 |
3674 |
|
陈叶川 |
2321 |
|
徐克荣 |
3129 |
|
陈远海 |
3129 |
|
陈洪全 |
2321 |
|
林伦章 |
2321 |
|
唐仁福 |
2321 |
|
刘朝明 |
2321 |
|
徐祥利 |
1621 |
|
付林明 |
2321 |
|
张子荣 |
1821 |
|
段华宣 |
1821 |
|
邓吉全 |
1621 |
|
陈善华 |
8696+补1449 |
|
胡 勇 |
2321 |
|
|
|
|
合计 |
48503 |
2006年木耳镇有伤残转业享受定补16人,因工2人,共18人,有烈属1人,新合村9社,王安兰,每月享受国家定补资金317元。
木耳镇因工受伤定补资金发放表
姓名 |
金额(元) |
备注 |
胡文彬 |
1440 |
|
王锡玉 |
1240 |
|
合计 |
2680 |
|
(二)优待补助
民国时期,江北县的优待工作,采取物质优待及发放优待金、组织代耕队、精神安慰、免费送征属子女入学等办法,帮助军人家属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但在执行中,或者打折、或者不办,难以成为现实。如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12月召开行政会议,对筹集优待金提案进行讨论,全县出征壮丁5515名,按规定发放优待谷。抓好退伍军人的安置以及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1960年,木耳公社第三次发放寒衣救济,其中棉衣18件,棉裤17条,棉被8床,药费140.54元。
(三)军队转业安置
民国时期,部队退役回乡的人员政府不予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江北县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木耳乡承办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事宜。
1958年以前,主要接收安置1954年以前入伍的志愿兵。对家居城镇的一般在城镇就近安置,其中,在职参军的,一般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是小商小贩的,由手工业合作社安置。家住农村的,一般回农村安置。回乡后,他们在土地改革时未分土地的,由乡、村划给土地。未分房屋的,靠集体和群众帮助,政府适当补助的新建住房。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政府在救济补助、贷粮、贷款上予以优先照顾;对荣誉军人、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军人,除乡政府在生活、医疗方面给予适当补助,还采取群众优待的办法予以照顾。
1958年复员军人安置基本结束,工作重点转向对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城镇退伍军人,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职。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对其中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意愿。1975-1985年,木耳乡安置城镇退伍军人2人。对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主要是帮助他们安居乐业、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对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又确有困难的退伍军人,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予以照顾。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医疗费减免。1983-1985年,共为退伍军人减免医疗费1.5万元。1985年开始,政府对农村籍的二、三等伤残军人以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以安排适当工作。当年,木耳乡接收安置伤残军人2人。
1986年,木耳乡退伍军人安置,仍按国务院《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58年3月17日颁发),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办理。从1988年开始,执行国务院(1987年12月13日颁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不再执行《处理义务兵的暂行规定》)规定:“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在部队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置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意愿。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排其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关不负责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伤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原征集地的退伍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1999年7月5日,按渝北区政府规定,木耳镇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作相应的规定、范围、对象和时间的确定。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范围和对象,应当是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出现役的城镇退伍军人和按政策农转非同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对待,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 从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3个月内为报到时间,退伍军人从第四个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为待安置期间。其中,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即回原单位工作。入伍前不在职的,从退伍后报到期满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上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入伍前是农村户口,退伍后根据国家政策农转非,按城镇退伍兵对待的,从批准农转非之日起,(退伍不足3个月的,从满3个月起计算),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城镇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的,调出的从退伍后第四个月起到批准调出之日止,调入的从批准调入接收之日起(退伍不足3个月的,从满3个月起计算),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转业自愿兵因组织原因未落实安排工作的,从部队给其发放工资终止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为待安置期间。政府安置部门给予了安置,10日内不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从第11日起,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方法及经济负担: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发给。其办法为:由退伍军人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出具安置通知书后,退伍军人凭退伍证和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手续到镇政府领取,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从批准之日起,一律发给6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8000元,志愿兵1.2万元。其办法为,由退伍军人本人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可,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
“双拥”活动 军爱民、民拥军是我们的光荣传统。解放以来党和政府对此极为重视,切实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年年春节前夕,镇(乡)要召开烈军属、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会议或代表会议,吃团年饭。各村(大队)要敲锣打鼓挨家逐户向烈军属、伤残复退军人拜年,送春联、光荣匾和节日礼品。年年 “八一”建军节要开座谈会,平时如有疾苦都要及时慰问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951年7月24日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左现田任主任,王永寿、廖炯为副主任;葛秀山、刘金苓、毛子房、李克章、聂美文为委员。
第五节 老龄工作
一 机构
1994年5月8日,根据市、区有关要求,木耳镇组成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组织委任,成员有2人,并由组织委员担任老龄办公室主任。是年10月13日,按渝北区有关组件老年协会并下设分会的要求,木耳镇在重阳敬老日成立老年协会,并组建木耳镇老协理事会,下设分会。理事会由3人组成。20个分会分别是20个村、1个居委会及镇机关和退休支部,20个分会会长由党支部书记兼任。1996年3月20日,因老龄委人员工作变动,木耳镇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由组织委员任主任,成员3人。老龄工作专兼职干部先后有杨代金、何祯凤。1998~2005年,木耳镇老龄委主任由何祯凤、石昌伦、陈登华担任,老龄工作划归镇社会事务办。
二 职能
木耳镇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法律依据,帮助老年人群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遵纪守法、用法制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老龄工作的关心支持,做好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老年人学习时事政治。协助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争取财政对老年福利事业必要投入,扩大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范围。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丰富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做好70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落实农村老年人办证后受益问题。
三 工作
1994~1997年,实施《老年法》注重联系实际。镇党政机关将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党委和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老年工作年达每年3次以上,书记、镇长协调处理问题18件(次),镇人大工作计划和镇“三五”普法工作计划都把学习《老年法》纳入普法内容。由上级和镇政府下发《老年法》读本3800本、《老年法实施手册》3928本,为学习宣传、执行《老年法》创造最基本的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学习宣传老龄工作相关内容,写标语35条,办板报5期,专题广播8次,会议宣传9次,组织镇、村干部,60岁以上原任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以及离退休教师学习《老年法》 次,参学人数达1850人,基本实现普法目的;维护老年人权益,在学习、宣传《老年法》的基础上,调解涉及赡养纠纷15件,虐待老人事件12件,其他2件。协助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3件,财产纠纷8件,协调老人优待问题14件。1997年,木耳镇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有1310人,“五保”老人323人,是年,用于老年工作的业务经费达2.5万元。
1998年8月15日,木耳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凡居住在本镇行政辖区内,持有农村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从1999年起免缴个人提留。同时还执行渝北区政府《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精神。优待对象:凡居住在本区行政辖区内,持有常住户口,年满70周岁的老人。优待项目:游览碧津公园、统景风景区免收门票,到乡镇及以上卫生院、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缴费、取药等。住房拆迁安置中,对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在同等条件下,楼层安排予以优先照顾。对居住公房且身边无子女的老人,优先检查,及时维修房屋,免费使用区内各收费公厕。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的数量,并结合当地经济状况,按规定程序,在村、社集体提留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敬老有待服务补贴,敬老有待服务项目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1998 年12月27日,渝北区老龄委主办的情况简报,对木耳镇开展敬老优待工作给予表扬。文中指出,木耳镇党委和政府把认真贯彻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精神,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接1999年国际老年人活动的实际行动,加大工作力度,为广大老年人办了一件大好事。简报中还称,木耳镇在办理《敬老优待证中》,各村、居委会先后召开村民大会,宣传发动敬老优待服务工作,落实责任人,专门负责走村串院登记、办理手续,镇政府还组织人员上门照相为老年人办证提供方便。由于领导重视、政策落实、措施有力,木耳镇办证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至1998年10月20日,木耳镇共办理《敬老优待证》880个,占应办人数的68%,其中80岁以上农村老人办证率达70%,个别村达88%。此后未办理。2000~2005年,木耳镇老龄工作委员共2次组织60岁以上老年人58人次到渝北区张关溶洞、统景景区等名胜旅游点,旅游看风景,到北部新区看城镇建设新貌,到市区看重庆规划发展图片展。每年重阳节、元旦及春节举办老年人团聚会、迎新茶话会,为老年人送上新春祝福,定期组织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检查身体,组织短跑、练拳、坝坝舞、棋赛等体育活动,为他们增强体质、增加乐趣。为78位体弱多病的老年人送慰问品及临时补助金,近10年累计价值10多万元慰问品及84万元补助金。
第六节 社团管理
一 残疾人机构
2000年4月8日,根据渝北区政府有关《切实做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文件精神,木耳镇成立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孙联来担任,盛建明担任副组长,理事长何详碧,副理事长田期燕。领导小组成员由盛建明等5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由何祥碧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 残疾人机构职能
199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地方残疾人联合会组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相继下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能和任务是,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社会活动。
三 残疾人工作
1986年后到2005年止,木耳镇共有残疾人1325名,其中实现就业241人,占18.18%。建立残疾人档案,并在渝北区残联及经开区社发局就业办的指导下,启动关爱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程,对残疾人提供全方位服务。按渝北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0年下半年,木耳镇按50元/人的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4年12月,木耳镇以将爱心献给残疾人,让希望撒满人间的名义,举办首届残疾人招聘会。招聘现场设在镇政府内,由重庆华新机械电厂、仁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34个残疾人就业岗位。镇内近50名残疾人员参聘,招聘企业当场录取34名残疾人就业。
2006年,木耳镇为32名残疾人办了证,为2名精神病人实施了4000余元的住院救助,为8名贫困白内障人员做了复明手术,为8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了危房改造,残联还为镇3位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四脚手杖等伤残用品。
第七节 婚丧管理
一 婚姻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 民国时期,江北县各乡(镇)仍沿袭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婚姻制度。“五四”运动以后,虽然提倡男女平等,废除家长包办,主张自由恋爱,但乡间仍沿旧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民国时期,无婚姻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照《婚姻法》规定,县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的指导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乡人民政府,1954年以前,由各区公所办理,1955年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5年6月1日,国家内务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委员会(即乡、镇政府)。办理离婚或恢复结婚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委员会。自此后,木耳乡婚姻登记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开始施行后,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街道办事处为民政干事,在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为民政管理员或文书,直至1985年。为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木耳乡(镇)多次派员参加江北县民政部门举办的婚姻登记员培训班,人数达12人/次,培训合格并领取婚姻登记工作证。
1986年3月15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施行《修订婚姻登记办法》。根据江北县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师县民政局和各区公所、乡人民政府。8月,木耳乡人民政府启用江北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1991年4月,根据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一律由乡、镇民政干部担任,不适宜此项工作的,做相应调整,木耳镇确定由民政干部王中田从事此项工作。
1994年,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1994年1月,木耳乡撤乡并区建镇。为强化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素质及技能水平,木耳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民政干部何祥碧担任。2004年2月1日,按有关规定,婚姻登记工作委托渝北区民政局办理。
婚姻登记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与1950年4月13日通过,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1955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并发出“逐步推行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结婚登记的通知”,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照新《婚姻法》的要求,经国务院1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月11日发布《婚姻登记办法》。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麻疯病未经治愈或精神失常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时间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的人结婚。1956-1985年,木耳乡登记结婚3668对。
1986-2000年,遵照《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不变。结婚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已离婚者,还须持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结婚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即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注销其离婚证、申请人取得结婚证则夫妻关系确立。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军队干部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并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在收取结婚证工本费上,根据有关规定,1991年木耳镇政府按缎面结婚证工本费15元/对、精装4元/对、平装2元/对的标准办理。是年,木耳乡办理结婚登记284对。 婚前体检从1996年开始实行,登记结婚必须持医检证明。2000年,木耳镇婚姻登记155对。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387号令公布《婚姻登记条例》,是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婚登记简化手续,更有利于操作。执行新《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木耳镇有201对新人领取结婚证。
离婚登记 1951-1985年办理离婚登记履行程序:第一,填写离婚申请书。凡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填写离婚申请书,申请书上要详细写明双方姓名、年龄、职业、离婚理由以及对子女、家庭财产的处理等情况。第二,审查、调解。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男女双方是否自愿,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财产和生活问题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婚姻登记人员在审查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做调解和好的工作,但绝不能带强制性。第三,经过审查和调解,证明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和生活问题又有适当的处理,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956-1985年,木耳乡共有78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
1986年,按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应一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属于登记结婚的自愿要求离婚;已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住房、财产及债务、债权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离婚登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真审查核实申请离婚登记人所持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离婚条件的,一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申请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1996年五月一日起,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渝北民【1996】073号文件精神,全区实行集中办理离婚登记。
2001-2002年,按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木耳镇两年共办理离婚登记19对。
2003年从执行新《婚姻登记条例》起,办理离婚登记更简便快捷。新办理离婚登记须具备: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以及住房安排等事项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登记程序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木耳镇因离两路近,办理离婚登记的均由民政办公室出据相关手续,由双方本人到渝北区民政局去办理离婚证。2003年,木耳镇办理离婚登记12对。2004-2006年办理离婚登记37对。
复婚登记 离婚的双方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真审查、核实申请复婚登记双方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复婚条件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结婚状况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接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殡葬管理
民国时期,江北县对各乡镇殡葬管理和改革也有过规定。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十二月,县府发布《禁止假公擅掘坟墓以泽古枯骨》的训令中由“亟应从严禁止,以维义举”。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四月,先付根据重庆卫戌司令部规定,发出“保护坟墓,不准挖掘,以重人道”的训令,谓“土葬为民间习俗,坟墓乃死者归宿,自动加以保护,以重人道”。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五月,县府又发出“对各乡镇催报整理义冢为公墓”的训令,将整理义冢为公墓的情况,限文到一周内报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殡葬改革与管理采取一系列措施,但由于几千年封建丧葬思想的影响,江北县各乡镇基本沿袭土葬习俗,仍占耕地,埋棺材,留坟包。自50年代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倡导火葬。1965年7月22日,内务部《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指出:“火葬是最科学、最经济、最卫生的殡葬办法。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应该大力提倡”。1980年1月4日,江北县建立火葬场。1982年6月22日,江北县人民政府又决定设立江北县殡葬管理所,统一管理全县的殡葬事宜。1983年4月4日,经江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16日颁布《江北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对于殡葬改革和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江北县殡葬管理地方法规。1984年6月20日,江北县民政局又在全县范围划分火葬区,木耳乡也被划为江北县火葬区,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葬。其中火葬村(居)委会有新合、白房、新庙、四花、复坪、大堡、新乡、新福、佛寺、磨滩、莲花、学堂、花滩、垭口、桃子、天花、街道、白磨、方山、桥头、新坝。1985年,木耳乡死亡人口95人,火化尸体75具,火化率达80 %。其他20具土葬的都分别对丧家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1986年5月,木耳乡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在火葬区内,不准将死者遗体运往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土葬,经教育不听劝阻的,应按国务院对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倍征收土地补偿费。对借故停尸取闹,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不听劝阻的,死者所在村委会应向乡政府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联系公安部门强行火葬。严禁晚上10时后、早上6时前为丧事敲锣、打鼓、鸣鞭炮、播放高音音乐。
1992年7月,按重庆市政府有关殡葬事务管理办法规定,木耳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殡葬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督。城镇死亡人员(含外来人员)遗体必须火化,严禁土葬。在家中死亡人员,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运送死亡人员遗体,必须使用殡葬专用车或者使用冷藏密封棺,禁止使用生活用车。非法土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丧者所在单位对丧家进行教育,动员其改葬,其费用由丧家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3年,江北县民政局下发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有关条款,并将火化指标、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奖励办法等拟文下发,进行单独考核。是年,木耳乡死亡109人,火化遗体86具,火化率78.9%。
1995年4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召开殡葬改革工作会议,木耳镇1994年度由于殡葬改革成绩突出,受到表彰。
1995年5月,木耳镇成立由党政领导为正、副组长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木耳镇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有步骤的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大力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1997年,全镇死亡人口139人,火葬113人,火葬率81.29%。1998-1999年两年死亡340人,有292进行火葬,火葬率85.88%。2000年死亡人口156人,火化遗体131具,火葬率达83.97%。2001-2002年,木耳镇党委政府加大对殡改条例的宣传,使群众干部提高对殡改工作的意识,但是木耳镇地处丘陵山区,只有4个村属于土葬区,对殡改工作有一定难度,年终火化率达到了80%。2003年死亡169人,火化遗体136具,火葬率80.47%。2004-2005年共死亡336人,有271人进行火葬,火葬率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