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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政法

 

 

 

 

第八章   政法

第一节  公安

 机构

(一)民国时期治安机构

民国时期,木耳乡社会治安由警察所和镇公所警卫股管理,设置警长、警示、役、公差等10多人。民国35年(1946年)8月,推行了警察管区制,木耳撤消了警察分驻所。治安状况:一是赌博盛行,解放前木耳乡老街就有6家茶馆及赌场,赌博方式有甲红黑宝、赌单双、推牌九、掷骰子、搓麻将等。一批地痞流氓以赌为业,输打赢要,甚至因赌而发生互相杀戮。一些人倾家荡产,沦为匪盗。政府虽有禁令,但屡禁不止,因政警人员多参与赌博,并借赌抽捐,为赌博之获利者;二是烟毒泛滥,民国前期,可公开种植贩售鸦片。民国后期虽命令进展,但时禁时放,明禁暗纵,且由鸦片发展为吗啡、海洛因。木耳场就有几人以运毒、制毒、售毒为业。开烟馆为瘾民提供烟毒吸食场所的就有4家。多数富裕之家、部分贫苦百姓和全部地痞无赖均为瘾民。政警人员也不乏瘾民和制售烟毒者,因烟毒泛滥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为匪为盗者不乏其人;其三是恶霸横行,解放前,土豪劣绅有财有势是大恶霸,还有地痞恶棍是干滚龙干恶霸,贫苦百姓对这些人只能任其欺凌,听其鱼肉,敢思而不敢言,遇民间纠纷不是忍气吞声就是请人(头面人物)评理。忍气吞声只得眼泪往肚里流,请人评理者,必得一进酒馆,二进烟馆,三塞包袱,而评理的头面人物还不见得秉公调解,往往是断歪理,结果是“财、理”两空,为此而妻离子散,流离失所者亦不少见。

1950至2006年,木耳乡、木耳区公所公安特派员及派出所负责人名录如下:

姓  名

职    务

任职时间

曾有容

公安干事

1950.5—1951.8

蒋成轩

公安助理员

1951.8—1952.10

石代新

公安员

1952.9—1953.6

石至德

公安特派员

1953.11—1958.3

曹锡明

公安特派员

1957.12—1965.6

韩合良

公安特派员

1965.6—1972.4

李成禄

公安特派员

1972.4—1980.9

邓树凡

所长

1980.10—1983.8

邓升高

木耳乡特派员

1980.10-1996

简志文

副指导员

1983.7—1987.11

谢德谷

副指导员

1989.1—1989.5

周  渝

副所长

1988.2—1989.1

李兴福

所长

1992-1997

蒋才俊

副所长(主持工作)

1997-1998

马小平

所长

1998-2006

(二)解放初期社会治安

1949年11月30日,江北县解放,木耳乡隶属第四区,区所在地茨竹场(木耳乡原有公职人员继续供职,履行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职责,稳定与维护社会治安)。其后逐步派出工作队(组)开展征粮、减租退押、土地改革、清匪反霸等一系列社会改革运动,同时建立新的社会治安机构,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1、社会治安机构

随着减租退押、土改运动的结束,正式建立了木耳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设治安员,各村亦设治安员。1958年10月建立木耳乡人民公社,公社设保卫股,管理区设治保会,生产队设治保小组。1961年撤保卫股,恢复公安员建制。

1953年9月建立木耳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1958年10月更名木耳乡公社调处委员会,管理区成立调处小组。1962年重建公社调解委员会和大队调解小组。1965年将大队调解小组改为调解分会。

1950年12月,为适应减退、土改、反霸和镇反的需要,在木耳至茨竹片设人民法庭木耳分庭。1956年9月为适应合作化和对私营企业进行改造的需要,设木耳临时法庭,随后,1955年成立木耳区公所,由特派员、乡公安员(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公安工作。1983年成立木耳派出所,第一任所长由邓树凡担任。

2、社会治安工作

1)清匪、反霸、镇反

1950年,木耳区人民政府向木耳乡派出工作组,并利用原乡保人员开展征粮和清匪运动。利用各种力量,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深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动员规劝土匪登记自新。对有罪恶而又有破坏活动的给予打击,对悔过自新的宽大释放。在强大的宣传和政策攻势震慑下,有过土匪行为的人,纷纷悔过自新,停止活动。

1950年冬至1951年春,工作队进驻木耳,开展土地改革运动。通过访贫问苦,扎根串连,建立农会和农民武装。在深入发动群众的基础上,自报公议,按政策反复核实,划分阶级成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孤立地主,分清了敌我,形成了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无产阶级”统一战线。在此基础上向地主展开面对面的斗争。通过诉苦和说理斗争,充分揭露地主阶级的罪恶本质,从政治上打倒、经济上挖空,彻底摧毁封建剥削阶级的社会基础。对其中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和坚持反抗与破坏人民政府的反革命分子,由临时组成的木耳人民法庭公审公判,押赴刑场枪决。在减租退押、土改运动中,结合清匪反霸、镇反而枪决的段金山、刘超柏、李国华等10人。

在开展征粮、清匪、减退、土改、反霸等运动的同时,对反动党(国民党)、团(三青团)和反动会道门给予取缔,并对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青团分队长以上、反动会道门主以上的人员责令登记,悔过自新。镇反工作,于1955年结束。

对减退、土改中评定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镇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历次运动中查出的坏分子,统称地、富、反、坏分子,一律交所在村农会管制,建立训话、回报和外出请假制度,加强监督改造工作。

2)禁赌、肃毒

解放后,明令禁止赌博,取缔赌博场所。1950年、1951年,结合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土地改革等群众运动,查获一批赌博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赌头赌棍,分期分批集训改造了一批流氓赌徒,刹住了赌博歪风。土地改革完成后,赌博基本停止。

1950年2月,政务院发布《严禁鸦片烟毒通令》,西南军政委员会颁行《禁绝烟毒实施办法》。同年8月,江北县公安局在交通要道的木耳设置检查哨,查缉毒贩。木耳乡所辖13个保成立禁烟肃毒机构,开展取缔烟馆、查禁制毒运毒吸毒等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号召登记自新、举办戒烟所、搜捕重大烟毒犯等禁烟素毒行动,1951年3月,烟毒泛滥基本制止。

1952年7月,在县公安局、县机关干部组成的工作组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肃毒工作。首先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揭发检举,特别对制毒、运毒、售毒者进行全面调查,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突击搜捕毒贩,收缴毒品毒具;突击审讯,以毒攻毒,各个击破;实行武装集训,进行政策前途教育,责令交代问题,号召检举立功;表现好的解脱放回,顽固抗拒的予以逮捕。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禁令,彻底肃清烟毒,召开大会小会,发动人与人、户与户,相互揭发检举;对毒犯一一登记造册,并发动其亲友和社会施加舆论压力,使毒犯无处藏身,不敢再犯;对制毒、贩毒、售毒者分轻重给予逮捕、管制和登记自新处理。1952年底,烟毒全部禁绝。

3)依靠群众监督,严格户口管理

减退、土改期间,随着农会和农民武装的建立,在各主要路口设置岗哨,监视过往可疑之人,左邻右舍对来客有可疑者要盘问或上报。1953年普选后,建立了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不论场镇、农村、机关、单位,户口随人走,不准有“黑”人(无户口者)。探亲访友、公事出差均须有路条(外出证明),住店凭证明。这段时间阶级阵线分明,敌我界限划清,就是人民内部的为非作歹行为也不能宽容。对坏人坏事,形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风气,形成了好人安居乐业,坏人无处藏身的社会环境。及至“三年特大灾害”困难时期,也不过出现对粮食、食品之类的小拿小摸,而少闻偷盗抢劫之事。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治安

1、打倒一切,全面夺权

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于1966年“五.一六”拉开帷幕,历时10年,木耳深受其害。“文革”初期,全面夺权后,社会治安机构瘫痪,工作中断。

1969年底木耳公社革命委员会建立后,公社恢复了公安员,各大队也相继恢复了治保会。1974年,重建公社委员会和大队调解小组。

1966年10月,“文革风暴”刮到了木耳。大字报铺天盖地,贴满了街头,贴满了机关、单位和学校。各机关、单位、学校、厂矿和各生产大队所有的“长字号”(领导者)一时都成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被揪出来进行批斗。与此同时,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和“打倒一切”的口号声中,各机关、单位、学校纷纷建立了“战斗队”或“战斗团”之类的所谓“革命组织”,并从当权派手中夺印掌权。当权派靠边站,由造反派说了算。

当权派不只靠边站,还得规规矩矩随时随地接受批斗。1966年冬和1967年春,是批斗当权派的高峰期。所有的当权派头戴比土改斗争恶霸地主时还高的高帽子,胸挂“走资派”、“黑帮分子”之类的黑牌子,说批就批,说斗就斗,并押着和地富反坏一起游街示众,还使之随时遭受辱骂和毒打。台上和台前高帽林立,黑牌成片,当权派们弯腰超过90度,两臂下垂将及地。“打倒走资派”、“打倒黑帮分子”、“革命无罪,造反有理”、“不获全胜,决不收兵”之类的口号声此起彼伏。批斗的声势和场面与斗争恶霸地主相比,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2、大搞“文攻武卫”,两派斗争激烈

随着批斗当权派浪潮的发展,“革命群众”组织内部或“革命组织”之间,逐步出现了一些分歧,都说自己是“真正的革命派”,别人是地道的“保皇派”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辩论发展到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辩论,由大字报辩论发展到面对面的辩论。继而出现这个组织砸那个组织,那个组织又砸这个组织。如是反去复来,革命组织因观念不同而分裂点不同,视若仇敌。各单位的两派重新组合成全镇的“大总派”(全称江北县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大联合总部,简称大总)和“红总派”(全称江北县红色革命造反派联合总部,简称红总)两个对立派系。

这两大派系各自纠集人马,自立山头,安营扎寨,相互攻击。由文字言论的攻击发展到武力攻击。人多为王,强者为胜。一时这一派打走了那一派,一时那一派又打走了这一派。在“文攻武卫”的口号声中,你打我,我打你。先是赤手空拳,继而竹棍木棒,再是铁锤钢钎,再进而枪炮轰击,木耳的天空不时发出枪弹的呼啸。木耳地区曾在斗碗寨因武斗而伤残死亡3人 ,因被俘受折磨而死者也实有其人。

3、成立革命委员会

在毛泽东“两派革命大联合”、“革命委员会好”的号召下,木耳公社于1969年底按“军(武装部领导干部)干(原任领导干部)群(两派群众组织代表)”和“老中青”两个三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木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各单位和生产大队也相继建立了革命领导小组,终于结束了3年来的无政府状态。武斗制止了,生产和生活秩序也好转了,但派性仍严重存在。

在上级革委会的领导下,木耳公社革委会开展了“清理阶级队伍”、“一打三反”(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一批双清”(批极左思潮无政府主义,清查“五一六”、“三老会”分子)、“批林批孔”和“基本路线教育”、“反击右倾翻案风”等一系列活动。这些运动,有的纯属“四人帮”(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的篡党夺权阴谋,有的对安定当时社会秩序能起一些作用。但由于派性的存在和干扰,在这些运动中出现了诬陷好人和保护坏人的两种倾向,不可能从根本上稳定社会秩序。社会上打劫盗窃、杀人放火、拐卖人口、强奸妇女、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所闻。

(四)改革开放时期社会治安

1976年末粉碎了“四人帮”。为时10年的“文化大革命”结束。社会治安工作逐步进入正常轨道,为拨乱反正、社会稳定、人心安定、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开创了可喜的社会治安环境。

1、社会治安机构

1)治安室、综治委(办)

1927—1989年间,公社(镇)设公安员。1989年成立木耳乡治安室(1995年撤销)后,由镇公安员主持其日常工作。村设治保会,由民兵连长任治保会主任。为强化社会治安工作,在成立治安室的同时,成立木耳镇社会治安联防队,由镇政府招聘5—7人组成,在治安室和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划片定点,昼夜巡逻执勤,至2006年社会治安联防队人员增加到13人。

随着时代的前进和社会的发展,滋生犯罪的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不断增多。单纯靠公安、法庭难以抓好治安工作。1994年1月24日,建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首,镇长和法庭、派出所及各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木耳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综治办)具体协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00年综治办有工作人员5人:主任陈勇,司法魏成红。镇综治委成立后,撤销村治保会,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兵连长组成,支部书记任组长;各单位也相应成立了以责任人为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镇综治委向区综治委,村(单位)综治小组向镇综治委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稳定保平安责任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票否决制”(凡经考评没有达标或发生对本地区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影响事业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受奖和晋职晋级)制度,全面完成“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任务。2001年至2006年间,政府每年均以党委名义下发文件,下发文件到各村(居)及镇属单位,2006年以木委发[2006]29号文件,下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以创平安木耳,统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面上抓排查,内部抓网络,农村抓村社”的工作思想,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努力完成创建平安木耳的各项工作目标。采取多项工作措施:一是镇、村成立领导小组,查治到工、实行查治追究制;二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与各村(居)、镇属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做好综治排查,信访稳定工作。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从其解决群众得实际困难,镇里签订了每个月27日为安全稳定排查工作会议日;四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五是加强治安防范,认真贯彻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构筑二级巡逻机制:一是乡镇政府联合派出所建立了一支15人专门的治安巡逻队伍;二是各村居建立了一支10人以上村巡逻队伍。在全镇构建社区管控,各方面巡逻,边防堵控。农村防控五大网络,形成专群结合,布局全面,防危严害,打防控为一体的多层次,立体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教育和管理,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狠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各种小学配好了兼职法制副校长(由乡镇派出所指导员兼任),培养了学校法制教育和综合治理教育。

是年开展了教育转化攻坚战“巩固工程”,主要是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落实教育转化攻坚战的措施:一是将教育转化攻坚战纳入了创建平安木耳及治安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镇政府签订了帮教巩固责任书,建立了信息网络,防止反转化,建了回访制度,对原白云小学二位老师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了回访,全面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时表现,历任综合治理办公主任的有 :陈勇、胡耀兵、石昌伦。                                

2)派出所

1983年,成立江北县公安局木耳派出所,辖当时木耳区6个乡,于1994年上级拨款、自筹,镇政府支持一点,修建办公楼和住宿楼1500平方米。2003年石鞋与木耳合并后,派出所与木耳镇政府同住一栋办公楼。2006年木耳派出所有干警11人(其中所长1人,户籍1人,内勤1人,治安8人)。

3)法庭

1986年成立江北县木耳人民法庭,辖当时木耳区6个乡(木耳乡、王家乡、仁睦乡、古路乡、多宝乡、白云乡)。1991年县财政和县法院自筹资金10万元新建综合楼一栋680平方米,有住房5套,办公室4间,审判庭1间。1995年与王家合并办公,先后任庭长有任顺荣、朱文德、易红彬。1995年有干警5人。

4)调解

1974年建立木耳公社调解委员会和大队调解小组。1985年更名木耳乡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小组。1994年撤区并乡建镇后重建木耳镇调解委员会,设调解员,村成立调解小组,由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组成,村委会主任任组长。2000年6月,建立木耳镇司法调解中心,与镇综治办合署办公,先后工作人员有陈达丰、石洪、刘欣、魏成红。

2、社会治安工作

1)落实冤假错案政策,摘掉四类分子帽子

1957年反右扩大化起,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历次政治运动中误伤了部分好人,造成了部分冤假错案,对社会和人心安定造成一定的影响。1978年冬,中央关于落实右派分子政策的文件下达,开始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此后花了10年左右的时间,陆续把从1957年起20年来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确属蒙冤受屈干部的情况,一个个查证清楚,进行平反昭雪。把错误处理下放到农村的干部职工10余人收回机关单位安排工作,对其中年龄或身体状况不适宜工作的改作退休或其他恰当的方式处理。落实政策工作大快人心,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安定团结。

1979年,遵照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的决定》,开展四类分子的摘帽工作。对全镇尚在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逐个进行审查排队,认定均能安分守己,自食其力,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全部摘掉政治帽子,完成了对地、富、反、坏分子教育改造的历史任务。

2)及时打击犯罪分子,制止犯罪嚣张气焰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流毒影响和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盗窃诈骗、拦路抢劫、打群架捅刀子、强奸妇女、拐卖人口、贩吸烟毒等时有发生。对这些犯罪分子,木耳同全区各地一样,总是及时打击,绝不手软,从而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户政

(一)户政机构

民国29年10月,省政府颁布《四川省各县设置户籍行政人员办法》和《四川省各县政府户籍室组织章程》。民国30年江北县政府设立户籍室,由民政科长兼任主任。各乡镇设户籍主任,由民政股主任兼任,下设户籍干事及助理干事。

民国36年8月,省政府重新颁布《四川省各县市局政府健全户政机构办法》,县政府发出训令,自10月起,各乡镇公所设置户籍主任1人,户籍干事1人,户籍助理干事若干人。户籍主任由乡镇长兼任,副主任由户籍干事兼任;设有警察队的乡镇,增设兼职副主任1人,由警察队长或派驻所巡官兼任。

民国37年2月,县政府训令:“将原设保义务户籍干事一律裁撤,另按二保或三、四保设置专任户籍助理干事1人”。4月,县政府又发训令:“甲种乡镇公所设专任户籍干事1人,助理干事2人;乙种乡镇公所设专任户籍干事和助理干事各1人”。

1950年,全县户政由民政科管理,乡镇文书兼管户政工作,办理户口变动登记及迁移手续。1953年7月,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农村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二)常住户口

1950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农村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由当事人向居民小组申报登记,村每月向乡报请登记,乡每年结合农业税征进行统计上报。城镇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7项登记管理。

1953年4月,城镇居民按户发给“户口簿”作为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律证件。

1956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全县统一立户标准和户口簿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同住一处的立为1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1户。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共立1户。一人只能在一个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每户登记的项目,农村为12项;城镇为22项。

1958年,全县户口统一为城镇户口、集体户口、农村户口、船泊户口4类进行管理。“人民公社化”后,船民大都转为路上户口。

1981年起,适应改革开放,增加了城镇自理口粮户和暂住户口两类。

1981年7月,按照公安部对户口登记簿改革的规定,城镇户口登记项目,随着形势的变化,取消年龄、成份、兵役状况3项。全县户口登记簿将过去1户1册改为1户1页,城镇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装订成册,农村以生产大队(现为村)装订成册,由派出所或公社(乡政府)保管备查。随着乡镇工商企业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向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按集镇常住户口管理,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三)异动户口

民国34年7月,县政府发出开展户籍示范乡镇保的训令,要求各区指导员督导各乡镇保户干人员举办壮丁身家调查,逐户复查,将适龄壮丁编制成册,迁有户口变动,按《户籍法》分别将变动情形为本寄籍至设籍、除籍、转籍、迁徙4项户籍申请登记或为人事登记之出生、死亡、结婚、离婚各项人事申请登记。民国36年10月,县政府发出办理籍别、身份、迁徙及流动人口4项登记的训令,规定凡由他县市迁入或分家另行定户者,视为除籍申请登记。身份登记分为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认领、死亡宣告、监护、继承9种。迁徙登记规定:迁出乡镇一月以上不变更所属之籍者,视为迁出申请登记;由他乡镇迁入在一月以上不变更属之籍者,视为迁入申请登记。并对规定各项登记均须于登记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公所办理。民国37年8月,四川省政府民政厅在全省推行“户口变动递查牌”。按甲设置,由各户逐日轮流,持牌挨户查询,凡有变动者,将其情况,填写于牌上,交甲长转呈保长核查。担任巡查之户,在巡询中发现可疑人户,即会同甲长密报保长,转报乡镇长侦办,知情不报者治罪。

解放初期,县公安局规定的户口变动申报登记项目有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结婚、离婚、分居、失踪、收养、认领、暂住、他往、归来、更换户主、变更共15项。1954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印发《农村户口变动登记试行办法(草案)》,规定农村户口变动登记的内容为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出生1月内,由其父母或其关系人向居民组长申报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由组长转报乡人民政府。死亡后10日内,由户主或关系人向居民组长申报其姓名、年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未报出生即死亡的婴儿,应先报出生,后报死亡登记。凡遇暴死,杀害或死因不明者,由户主、家属或发现人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转报县人民法院与公安局处理,并注意保护现场,迁入之全户或个人(包括结婚),由户主或本人于到达迁入地5日内向居民组长口头申报,并到乡人民政府缴纳迁移证,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公安司法机关释放的人犯、资遣还乡人员,持证到乡政府登记入户。迁居(包括婚出)他县或城市以及外出参加工作,经乡人民政府发给证明,到区公所办理迁移手续,领取迁移证;在县内迁移者,由乡人民政府发给证明即可。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及《四川省农村户口变动登记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本着“准确和简便易行”的原则,拟定《江北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草案)》,全县户口变动申报登记项目逐步统一。城镇实行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农村实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一直执行至今。

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开始实施后,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不仅加重城市负担而且影响农业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出《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县公安局配合民政、劳动、人事部门对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进行清理,动员回乡生产。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县公安局对农村迁往城市的户口,坚持必须持有诚实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通知或城市户口管理机关准予迁入的证件,向常住地户口管理机关申报办理迁出手续。1959年6月8日,县公安局规定,迁动户口一律由区、直属公社和派出所办理。特种人口的户口迁出,一律由县公安局办理。三年困难时期,全县上万农村人口成批外流,城市精减职工、压缩城镇人口回到农村,加之有的地区放任自流或不区别情况乱加限制,致使户口管理和迁移控制一度混乱。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合理迁移。因1966年开展“文化大革命”,此规定未能贯彻实施。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迁移规定》,县公安局在贯彻执行中,对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经济作物区)、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严格控制审批;对从集镇迁往城市、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和一般农村迁往市郊农村或国营农场、 蔬菜队的,适当控制审批;对从市镇迁往农村、大城市迁往小城市以及集镇之间、农村之间的正当迁移,均准予落户。有关组织调动、招工、招生等方面的迁移,凡符合国家规定,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本例迁移入户手续。其他居民迁往控制地区的,一律报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迁入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凭证办理迁移入户手续。1989年10月,县公安局现在石船、两路进行试点,后在全县推行公开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制度,将办理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1990年9月,县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发出《进一步严格“农转非”疾病诊断的通知》,凡因疾病申请“农转非”人员,经体检鉴定后,由县公安局审定公布,报重庆市公安局审批。为适应改革形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自1980年以来,全县解决一大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四)暂住人口

民国30年7月,县政府发出建立往来户口登记簿的训令,规定户口准留期间不满1月者为往来户口登记,由户长随时向甲长申请转报保长登入往来户口簿,保长随时督同甲长检查登记各甲户口往来情形,月终由保长将往来户口登记簿送乡镇公所查核。并统一规定往来户口登记簿封面上是“循”字的为单月,是“环”字的为双月,以备登记迅核。民国35年10月,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各县市局办理户籍登记补充办法》,将流动人口作为户籍4种登记之一,印制《流动人口登记簿》,由县政府发至乡镇公所,按保使用。民国37年1月,四川省政府训令:为防止“奸党”潜伏城市,须严密清查户口,对外来人员,须于入境时取其连环保。

1950年,县公安局建立革命新秩序,防止敌特分子破坏,掌握户口状况,维护人民利益,在较大的城镇实行来客住宿,户主应于当日持户口簿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临时户口登记,呈验身份证件,如住宿超过1月者,应登记办理寄宿户口。凡居民离开住地他往,于行前到公安派出所报告登记,归来注销。1953年7月,随着社会秩序的安定,按西南公安部的通知,取消了居民住地的申报等级制度。1958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实行公民在常住地以外的城镇暂住3日以上的,作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流动人口急剧增多,城镇暂住人口占城镇常住人口10%以上。他们大多为进城务工、经商、从事各种业务活动,暂住时间长,流动频繁。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则乘机混迹期间,给户口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新的问题。为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85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改进了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制度,对暂住时间超过8个月、年满16周岁者,须申领“暂住证”,由派出所发给“暂住证”或“续住卡”。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的,须凭原单位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房主带到派出所申报登记。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单位落实暂住人口的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消防

为切实做好防火工作,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企业、事业、合作社实行防火责任制度,这些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由本单位的领导人负责”的精神,从1981年起,公社先后任命村级防火负责人20名。1985年,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乡政府适当补助经费作为奖励基金,凡做到“五坚持”即:坚持把柴草堆放室外,坚持用火不离人,坚持不用敞灯照明,坚持院坝防火值日制,坚持有简易消防设施;“六不准”即:不准在室内和檐边堆放柴草,不准乱倒柴灰,不准小孩玩火,不准在保管室、加工厂、学校、商店、医院附近搭建易燃棚房,不准乱搭乱拉生产生活电线,不准乱抛烟头、火柴梗。全年无火警火灾的农户,由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从而大大减少火灾的发生。木耳乡针对农村群众把大量柴草堆放室内、檐边,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火灾的特点,实行区干部包乡、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和党团员包院坝的逐级承包责任制,坚持将柴草搬到院外堆放,并开展组日查,村周查,乡月查,区季查的“四查”活动,奖惩兑现。通过承包,提高了群众防火自觉性和警惕性,全公社火灾次数和经济损失均有大幅度下降。

1996年以前,木耳镇场镇房屋、企事业单位的房子均无消防设施,随着经济发展,1996年后,场镇210国道过境街扩大,经商户的增加,商业系统成为重点防火单位。2006年底,木耳就有个体户341个,企业112个,这些商业、企业单位在修建房屋时,均配备有消防设施。但由于木耳场镇多数建筑系五六十年代修的,尤其是农户、久居的居民们。所居住的房子系木框、木架、木楼、木板壁、牦毡竹席等。用的电器线路年久失修,严重老化。在1998年以前,场镇未使用天然气时,生活用火均采用煤、煤油炉、农作物粮食杆、上山打柴、电炉等。这就存在着严重的火灾隐患。1997年木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首先是加强了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定时不定时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防火大检查。镇政府还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是要求各单位、商业系统、企业、加油站、粮站、供销社加油站、仓库等重点部位,加强消防管理,增加消防设备设施,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对消防人员进行培训,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如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携带火种、火源、违禁物品入库,仓库外围3米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在改革开放时期,木耳场修建的房屋有消防池、消防水桶、水枪、灭火器、水龙带等;三是加强社会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各部门对消防工作要定岗、定人、定职、定责,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二节  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历史沿革

木耳镇安监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

2001年—2003年6月,由企办室主任王守勇兼任安监办主任;

2003年7月—2004年2月,主任胡跃兵,成员龙登玉;

2004年3月—2006年2月,主任石昌伦,成员龙登玉;

2006年3月—至今,主任石昌伦,副主任廖占友,协管员邓皓。

 各个时期的主要职责及措施

工作职责:农电、建筑、农房、地质灾害、消防、危化物品、食品卫生、中小学危房、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及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道路交通、农业机械、病险塘库、森林防火、市场设施等安全监管。

措施:建立了应急预案,落实了应急队伍,开展了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落实了安全责任目标,严格实行了一岗双责制。有工作计划、总结,年终经区府检查验收均为达标单位,从建立办公室以来木耳镇从未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对各单位、企业安全监管落实情况

严格按照区府要求实行一岗双责制,由各企业、地质灾害等由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管理,安监办对各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整治。

第三节  社会综合治理  人民调解工作

 木耳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历史沿革

1994年5月,木耳镇综合治理办公室成立,主任由王宗远担任,成员有魏成红、邓升高,调解工作临时人员有王世福、邓吉录。

1997年5月—2000年5月,主任陈勇,成员有魏成红、徐志刚。

2000年6月—2003年6月,主任由周莉娅副镇长兼任,成员有魏成红,陈兵。

2003年7月—2004年2月,主任胡跃兵,成员有魏成红、龙登玉。

2004年3月—2006年2月,主任石昌伦,成员有龙登玉、魏成红。

2006年3月—至今,主任石昌伦,副主任廖占友,成员魏成红。

1994年,木耳镇成立信访办公室,先后任主任的有:王中坤、谢礼容、陈勇,信访干部有:龙登玉、廖占友、贺启明。

 工作措施及任务

1994年—2003年综合治理职责: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主管:人民调解工作、治安巡逻防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2003年—2006年主要职责: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主管:人民调解、信访稳定、禁种铲毒、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治安巡逻防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平安建设、村(居)建立“六位一体”工作站(即:综治调解、治保、信访、安全、警务室)、镇综治办“五位一体”工作(即“综治、信访稳定、司法调解、治安、安全工作)、综治办日常工作。

 内部管理机制

办公室人员进行职责分工,协调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信访等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治安、巡逻、防范、纠纷调解、帮教、处置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等工作。

 综合治理实施情况

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本级党政工作的需要,每年都提出了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工作措施等,年末接收区委、区府、区综治办、区信访办等工作检查。

获奖情况:2004、2005、2006年连续三年获区创建平安建设暨综合治理先进集体;2007年获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辖区10个村(居)获区命名“民主法制示范村”。

 调解工作

1994年发生纠纷112件,调解112件;1995年发生纠纷162件,调解162件;1996年发生纠纷155件,调解155件;1997年发生纠纷173件,调解173件;1998年发生纠纷190件,调解190件;1999年发生纠纷150件,调解150件;2000年发生纠纷145件,调解145件;2001年发生纠纷171件,调解171件;2002年发生纠纷180件,调解180件;2003年发生纠纷154件,调解154件;2004年发生纠纷176件,调解176件;2005年发生纠纷186件,调解186件;2006年发生纠纷115件,调解115件。

 稳定工作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不稳定因素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8023部队退伍军人反映的带病回乡等有关问题;2、民师人员反映的经济待遇问题;3、木耳供销社35人要求解决医保的问题;4、镇广播站、农技站等部门的非在编清退人员16人反映的经济待遇问题;5、涉军群体3人;6、观音洞水库、空港开发区、职业技术学校、新合3社征地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7、木兰路商品房未办证问题;8、新合3社水池租地遗留问题;9、汤利花卉老板欠农户苗木款问题;10、观音洞水库违法建筑强拆问题。

措施:建立了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了应急队伍,加强了值班制度,落实了对重点人员监控措施。

第四节  普法教育

 司法所

木耳司法所成立于2006年1月,所长:魏成红。在未成立司法所之前,一直是与综合综治办公室合署办公,就即是分开办公时,但办公地点还是设在镇综治办合署办公。

 司法工作

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民间纠纷;二是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三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日常事务,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是组织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六是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

 普法教育

1987年—1988年2月,木耳乡参加江北县组织的第二批普法教育,全乡17300人,除学龄儿童外,基本上都属于普法对象。普法内容主要是学习“十法一条例”,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选举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普法的方式是组建机构、制定规划、宣传发动、培训骨干、样板试点,先干部后群众、先领导后一般镇村干部,先街道后农村,分层次多渠道地普及法律常识。乡里举办了2期普法培训班,分别把乡、村、社干部300余人集中在乡礼堂,集中宣传、讲授课,分别以村民小组院坝为单位集中宣讲,为群众上法制课,对普法对象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进行了补考等形式达到全部合格,参学率和合格率95%以上。

1991年4月—7月,木耳乡属江北县第一批普法教育,学习内容有:宪法、国旗法、国徽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税法、义务教育法、行政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39种法律法规、讲话、决定。在学习中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学校教职工及学生、街道居民、农村社员的特点,普法内容各有侧重。学习方法上,培训骨干3次300人参加,为期10天的培训,宣讲员20多人到村社院坝、田间地角进行宣讲,还举办了“六害人员”、“两老一少”释放人员、乱占耕地、滥伐林木、乱开矿山、不赡养老人、偷税漏税、违反计划生育等9类人员法制学习班3期,受教育人员65人。通过学习,违法人员纷纷写出保证,痛改前非,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12件。为了配合普法学习和巩固普法成果,还举办了各类专栏、板报12期,撰写稿件13篇,法律知识竞赛3次,参赛538人,配合教育部门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3次,人数达3542人,干部职工受教育占应参学人数100%,农村普法对象达99.40%,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同时也达到了上级普法验收标准。

1996年至2000年开展了“三五”普法,镇里为了加强领导,组织了以党委书记为领导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治办)具体办理日常工作,各村(居)单位建立了以责任人为首的36个185人参加的普法小组,为参学人员解决好普法学习资料,统一购买了《三五普法汇编》《普法概要》《法制讲座》和各种法律单行本,保证了学习时间,机关干部每月15日和30日为学习日,全年60学时,一般干部职工全年50学时,农民40学时。为镇村两季培训宣讲人员,其中镇级35人,村级510人,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户,还为中小学校配备法制教育副校长,年年到学校上法制课,分别考试法制知识,分机关、教师、学生。考试结果平均分数为农民82.5分,机关98.5分,教师99.5分,学生98.5分。学习联系实际,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确定学习重点和改进工作。镇出台依法治镇文件12个,与22个村(居)19个单位签订了《执法责任书》。

“三五”普法期间于1999年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木耳镇练功点的负责人主动交出有关书籍、磁带和资料,并写了书面认识材料。

通过普法学习,提高了干部素质,依法治镇水平和群众法律意识,实现了社会稳定

2001年—2005年开展了“四五”普法工作,镇里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杨万萍同志任组长,镇长马宁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同志为成员,印发了木委发[2001]57号文件,关于在全体居民中开展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规划,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是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婚姻法、劳动法、统计法、产品质量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减轻农民负担条例等,学习方法采取注重实效,狠抓落实,普法兼顾,整体推进,推广典型,分类指导,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了法律咨询3510人次,组织3次1820人参加法律演讲,知识竞赛,阻止了3次3850人参加观看法制图片展出和拍案说法,强化重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治并举,切实搞好依法治镇工作。为了配合普法学习和巩固普法成果,全体镇村干部参加了普法考试,人平均分为92.5分。

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一年,镇党委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杨万萍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五五”普法的实施方案,抓好宣传舆论,采用板报5期、标语320条(幅)在木耳、石鞋、白云及村居触动宣传车30次,对镇村干部集中3次法律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参加培训的镇村干部170多人,参考率100%,及格率100%,协调由派出所担任的法律辅导员到渝汉中学、石鞋中学、镇中心校给师生上法制课,参加师生近四千人左右。通过学习、培训、宣传,增强了全镇人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镇村干部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