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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财政、税务、金融

 

 

 

 

第十四章  财政、税务、金融

第一节 财政

 财政机构

木耳自建乡,未设财政机构,一切收支,先后划归县政府财政局第二科征收局(以下机关专管征收赋税),田赋粮食管理处,税捐征收处,稽征处等统管。仅国民36年(1947)实行县乡财政分开,县政府将乡内公学分户,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牌照使用税分给乡财政收入,契税、营业税、县收公粮列为县财政收入,乡公所人员薪给仍由县财政拨付,但要先编制收支预算呈县政府审定后施行;收入若超出预算,起收部分则留乡内作公益使用。如此推行两年,即又全收归县,由县税捐处统办收支。

解放后,乡财政机构亦多年未设,但乡级政府设粮食干事负责域内所有财政收支,收入悉交现区财政,或到县区财政领域内支出。如此县区乡财政关系至1985年9月成立木耳乡财政所方告结束。江国成首任财粮干部,1986年起先后任木耳乡财政所长的有江国成、龙定云、王中田,直到1993年底撤乡建镇,开始独立运作财政收支。1994年初,撤销木耳乡、白云乡、木耳区公所合并为木耳镇时,由周勇任财政所长,王中田任副所长。1998年,周勇同志调渝北区财政局工作,由王中田任财政所所长。2002年王中田提前退休后,由凌世明任所长。2005年底凌世明任木耳镇城建办主任,由蔡雨任财政所长直到2006年底。

民国30年(1941),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在江北县征收局下设征收处,木耳是全县28个征收处之一,管理白云仁睦两乡的黄谷征收事宜。民国32年(1943)11月30日前,共征黄谷1802691市石,在木耳街上借用民仓11座仓储。

民国32年(1943)11月28日,征收处改称经征处,经征范围为白云、仁睦、王家等乡。除征收田赋外,还征收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公学产租息、公斗称使用费等。设督征员1人,经收员5人,催丁1人,公丁2人。

解放后,征粮入库由粮站管理,工商各税由税务所管理,乡人民政府分工1人具体负责财粮工作。1963年5月2日,江北县人民委员会做出配备区、乡财粮干部的决定,木耳公社财政工作由财粮干部陈生云负责。1984年4月11日,江北县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建立区、乡财政机构的请示》后,成立了木耳乡财粮办公室。1985年成立木耳乡财政所,有工作人员江国成、王中田、郭平3人,由江国成任财政所长。

1994年1月撤区并乡建镇,白云、木耳区公所合并为木耳镇财政所,所长周勇,副所长王中田,共有工作人员9人,总预算会计石昌奇,其余人员分别负责出纳、农税、会计等专管员。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1950—1983年,按上级各种文件规定的收支项目,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全部报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保障管理制度(简称报账制)。

1984—1985年,实行核定收支指标,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超支不补,支出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简称包干制)。

1984年,仅家禽家畜一项总收入就达57.8万元,木耳乡的农业总产值由1984年的564.3万元,增长到1986年的839.7万元,分配收入由1984年的414.4万元,增长到1986年的594万元,人平所得由1984年的252元,增长到1986年的360元,人平净增108元,净率42.8%。木耳乡由1983年得乡村组户联企业11个,发展到1986年的39个,增长了354%,其中乡属企业19个,村办企业2个,组户联企业18个,从业人员由1983年的89人,发展到1415人,增长了1589%,企业总产值由1983年 的69万元,增加到1986年的487万元,增长了6倍,经营收入由1983年的66.12万元,增加到1986年的352万元,增长了5倍,实现利润由1983年3万元,增加到1986年16万元,增长了5倍,为国家提供税金由1983年的2万元,增加到1986年15万元,增长了6倍。

1984年-1986年,木耳乡的农业税任务13.96万元,而实际完成13.96万元,占完成任务的100%,屠宰税收任务也完成得比较好,上级下达木耳乡其他税收任务100元,实际完成1000元,占完成任务的900%。为了支持和发展生产,有利于经济流通,搞活农村经济,木耳乡贷款由1983年得13万元,增加到1986年得36万元。

1986—1987年,实行划分收支范围,定级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8—199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定两年”的财政管理体制。此体制实际是县对区的体制。区对乡仍然是实行包干制。

1991年,木耳财政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财税收入从严从紧控制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税收入、统筹提留”把握的原则,调整了支出结构,在努力培植财源的基础上使木耳乡财政收支持续稳定地增长,实行了财政收支平行,村社干部误工款能如期兑现。当年完成财税收入306600元,为年度预算数273800元的112%。完成了统筹提留数预算任务。

1994年是撤区并乡建镇后的过渡年,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定额递增5%补贴,一定两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6年,木耳镇全年收入1284323元,其中:工商税870900元,屠宰税100152元,农业税413374元。全年支出2092731元,收支当年结余19641元,累计结余91542元。

1997年,木耳镇财政收入1930082元,加上结余,累计收入2021624元。其中,体制收入1016793元,上级补助收入915307元,实现财政支出1993624元,收支平衡。

1998年,木耳镇实现财政收入906.977元,其中工商各税476.553元,占预算的70.4%,实现支出2203720元,财政支出赤字87289。征收农业税233.7万元。

2000年,木耳镇实现财政收入245万元,占预算的100.5%,其中:体制补助138万元,完成工商各税107万元,占预算的101.3%;完成农业四税580182元,占预算的100%;完成支出280万元,占预算的116.3%。切实加强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把农民负担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3%,人均负担31元,2000年已收回提留、统筹款73.13万元,占应收款的97.68%。

2002年1月,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和“屠宰税”。镇财政收入减少。木耳镇面临新一轮财政体制出台的第一年,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要求,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预算,年初按上级要求严格预算收支,保证年终收支平衡。2002年,木耳镇完成财政收入558万元,占预算的103.9%,其中:体制补助364万元,完成地税国税的营业税和增值税45万元,占预算的189.07%;完成经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80万元,又因税改转移支付补助69万元,实现了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是年,农民人均收入2927元。

2003年是新一轮财政体制的第二年,木耳镇政府树立千方百计增收节支,厉行节约,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压缩一般。2003年财政收入预算为467.8万元,其中体制补助364万元,农业税收入80万元,工商各税23.8万元,预算内支出467.8万元。

2004年,是建制调整后的第二年,镇实现地方财政收入229.8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16.6%,其中:营业税完成123.7万元;增值税完成9万元;农业税完成97.1万元。上级体制补助654万元,专项拨款补助242.31万元、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125万元,调整工资补助124万元,结算补助收入42.4万元,其它补助收入0.15万元,上年结余8万元,2004年预算1425.66万元,占年初预算财力的140.5%,是去年收入的130.8%,增长了30个百分点,农民人平收入3168元。2004年木耳镇实现财政支出1382.7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36.2%,是去年支出的126.9%,增长了27个百分点,其中:基本建设支出7万元;农业支出36万元;林业支出30.1万元;水利支出1.8万元;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40.8万元;教育事业费支出264.6万元;医疗卫生支出46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107.8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32.6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5.2万元;行政管理支出319万元;公检法司支出2.2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48.6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30万元;专项支出44.4万元;其他支出133.8万元;上解上级支出32.8万元。

2005年,由于重庆市取消农业税,镇内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主要构成是补助收入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辆使用牌照税、资源税、房户税、印花税和专项收入称为财政收入(预算内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政所按照培植财源,增收节支,调整结构,振兴财经的总体思路坚持 “围绕中心,服务社会,带好队伍,为民理财”的基本原则,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开发招商引资为龙头,以富民强镇为根本的空港开发为契机,以构建乡镇和农村公共财政为载体,切实加大财政支农资金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渠道筹措信贷资金,科学引导镇属乡镇的产业升级换代,财政收入规模逐年扩大。2005年,财政收入预算为986万元,其中体制补助为654万元,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为125万元,工商各税收入110万元,农业税收入9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475元;财政支出预算为986万元,其中农业支出22万元;林业支出4万元;水利支出2万元;文体广播事业费35万元;教育事业费270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6万元;其他部门支出18万元;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支出4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90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0万元;行政管理费259万元;公检法支出3万元;城市维护费15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上解上级支出10万元;总预备费28万元;所有预算支出体现了“一是吃饭、二是建设”的原则。

2006年,镇财政所加强与区财政局协调,开发几宗土地出让金95万元,完成工商各税90余万元,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18亿元,比2002年增长49.5%;工业总产值达3707万元,比2002年增长40%;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3069万元,比2002年增长50.6%;包括上级专项资金在内,完成财政收入8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737元,比2002年增长810元。

第三节  农业四税

 农业税

解放前称田赋。民国初年,将前清琥赋易名为正税、津贴、捐输,新捐输易名为副税。民国3年(1914)改征银两为银元,每库平银一两,折合银元为1.6元。民国30年(1941)下半年起,改征实物,征购各半,每两征购各13.65市石。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公粮)。解放初期参考民国时期田赋配额,并对大户实行加征,以个人平均收入计算,按户缴纳。1951年,以常年总产的13%计征中央粮,再按中央粮的15%征收地方附加粮。土改后,以评定的老石斗面积折算常年产量。改为亩,作为依率计征的依据,分夏秋两季征收。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按农业税税率套购,先征后购。1956年实行农业税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统一计算缴纳。1959—1961年,因灾害严重,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负担。1979年对农业税实行起征总办法,即对人平分配收入50元以上的生产队起征农业税。1980年起,以1977—1979年3年人平收入在85元以下者为免征收,一定四年不变。1983年起,停止执行起征点办法,同事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收的“队交对结”改为“户交户结”。1990年后,由于粮食连年丰收,产量稳定,库存粮较多,农业税由征实物改为可征实物,也可折价交现金。1991年,区下达木耳乡农业税任务184470元,当年的8月30日前,100%完成任务,当年受到一定的灾害,根据“重灾多减、轻灾少减、无灾不减”的原则,减免农业税款5617元,受益户达78户,49个社,234人,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域内的财政收入,自民国年间迄1985年成立财政所,70余年中,一直以农业各税为主。尽管其名称随时屡有更易,征收方式、形式也有货币、实物的变革,反复但总不离域内农家按规定交纳自己土地出产或相当价值的通行钱币。农业税是本镇的重要税源。1994年,农业税仍按照“实物缴纳、货币结算、户交户结”的办法,依法计征。木耳镇农业税交粮450吨,1996年农业税折币413374元,1997年农业税折币77.9万元,1998年农业税征收粮食470438公斤,779045元,实现财政收入906.977元。其中工商各税476.553元,占预算的70.4%,实现支出2203720元,财政收支赤字87289元。2000年农业税仍实行“实物交纳、货币结算”和折代金相结合,即统一按规定的计税价格,稻谷每公斤1.04元进行征收结算。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农户愿意一次完成全年任务的,也可采取一次征收入库,实行户交户结,不得擅自调增农业税负担。当年完成农业税折货580182元。2001年,区里下达农业税412.000元,特产税7000元,农业税405.000元。2001年在全镇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并成立了木耳镇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叶代凸(镇长),副组长唐先荣(分管领导、副镇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由财政所长凌世明等3位同志具体负责测算资料,宣传等项工作。农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农林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逐步取消屠宰税,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2001年,渝北区分配依率计征税469383公斤,减免正税指标91894公斤,减免金额(含附加)109905元,实征正税377489公斤,实征附加56623公斤,正税、附加税合计434112公斤,折金额451476元。农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全镇农民实际负担为95元,改革后的负担为73元。改革前含额外负担的人均负担为75元,改革后为52元。改革前亩平均负担为87元,改革后为49元。农村税费改革后,镇农业税仍由正税和附加税构成,正税税率统一规定为7%(2004年下调为6%),附加比例为20%,两者合并执行税率为8.4%,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征收方式,分夏秋两季征收,仍以19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为征收依据。2002年税费改革后,完成农业税80万元。2003年农业税按年末计税面积26017.16亩,核减永久性占地计税面积573.80亩,实有计税面积25443.36亩,核减后的计征税额19959.86公斤,特困、五保征前减免21189.18公斤,核减后的农业税任务正税884607.08公斤,退耕还林代扣农业税65980.35公斤,附加176921.42公斤,合计112750.85元。2004年,农税任务完成97.1万元。2005年,由于重庆市取消农业税,镇内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主要构成是补助收入及营业税、资源税等税源。镇财政所按照培植税源,增收节支,调整结构,振兴财经的总体思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社会、为民理财、富民强镇为根本。至此,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皇粮国税”在木耳镇退出了历史舞台,从而农业税亦退出镇级财政收入体系。

木耳镇部分年代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情况表(1986—2004年)                                   单位:公斤、元

项目

数量

年度

依率计税额

减免税数

应征数

农林特产税

正税和附加

折金额

1986

470748

41508

493624

162896

1987

470748

60057

472295

170026

1195

1988

470748

59875

472503

170101

1415

1989

470748

42595

492376

177255

1215

1990

470748

32556

503921

249945

1215

1991

470699

25815

511616

253761

7046

1992

470699

16767

522022

258923

7046

1993

371833

20556

403972

208176

7046

1994

470589

32765

503498

433008

51757

1995

470589

22974

514757

514757

38363

1996

417574

33083

644479

677562

7076

1997

470492

23797

446695

513699

5099

1998

233700

23600

435973

504908

4108

1999

391008

38317

413289

390753

2907

2000

580182

30091

2001

469383

55894

56623

377489

2679

2002

417128

483210

50974

291531

1098

2003

361728

314597

41598

271759

1901

2004

295630

304109

37125

39831

1700

 农林特产税

1954年对桐子、茶叶等农林特产计征农林特产税。1959年后停止征收。1987年后又恢复征收,果、树、渔、蚕是主要对象,按收入的5—10%征收,地方附加按正税的10%计征。1991年,木耳乡农林特产税任务是4326元,特产税也与农业税一并完成。

 耕地占用税

1988年开征,每平方米5元。农民建房减半。1991年,木耳乡征收耕地占用税585元。农村通过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才能有效地控制乱占耕地现象,促使广大群众自觉合理利用、保护好每一寸土地。

 契税

1989年开始归农税,买契按买价的6%,典当按典价的3%,赠予按现值价格的6%计征。1997年10月起,买契按买价的3%计征。每年在抓农税的同时抓好契税收缴工作。1991年,木耳乡征收契税6945.99元,对当时的乡财政来说是增加了一笔可观的收税收入,控制了少数人偷税、漏税的现象。

第四节  木耳税务所

 税务机构

1950年2月,成立江北县木耳税务所。1958年9月税务与财政合并,称木耳财政所。1961年10月,税务与财政分开,恢复木耳财政所。1994年改制,分成木耳地税所和木耳国税所,木耳地税所和国税所的收税范围,均是原木耳区的所辖乡。在地税、国税分家前,下设木耳乡、白云乡、仁睦乡、王家乡、多宝乡、古路乡6个乡分成了3个税工组,分别负责有关乡的税收工作。地税、国税分家后就撤销下设税工组,相应的税收工作由各乡的财政所协助税务所办理。

木耳税务所办公地点1998年以前均是设在木耳街道,所长田明忠,有在职职工6人。1998年,随着开放开发经济的发展,为了方便纳税人员交税,就把办公地点搬在渝北区北大街,所长张文略,有在职职工6人;2000年有在职职工6人,所长胡峰瑞;2001年,木耳税务所更名为两路第二税务所,所长傅敏,有在职职工6人;2002年至2007年,木耳税务所办公地点在双凤路137号,所长李忠义,在职职工从5人增加到8人。

 税收管理

地税、国税分家前,税务所全面负责征收工商各税。分家后,地税负责征收营税、城建、房产、印花、土地使用、企业所得、个人所得、车船使用、屠宰税等,并代收教育费、交通费等附加。国税所负责征收增值税,征收办法是,对财务健全的单位,按账面依率计征。对财务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则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木耳地税、国税纳税大户主要是开发、租赁、建筑等多种税收,不交各地财政。

木耳税务所1986年至2006年税收完成情况表

年度

金额(万元)

年度

金额(万元)

1986

57

1997

184.7

1987

76

1998

203.8

1988

91

1999

377

1989

113

2000

317

1990

108

2001

336

1991

118

2002

245

1992

167

2003

632

1993

201

2004

1345

1994

140

2005

974

1995

151.2

2006

764

1996

219.7

第五节  金融

 江北县银行木耳办事处

民国34年(1945)3月2日,江北县银行木耳办事处开业,因经济不发达,业务清淡。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江北县支行在木耳设工作组,更名中国人民银行江北县支行木耳营业所,于1953年3月成立。1978年人行江北县支行木耳营业所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江北县支行木耳营业所。在60、70年代,在木耳区各乡均设有农经员,1996年营业所更名为农行木耳分理处,有在职职工8人。营业所(分理处)不是核算单位,收支两条线,实行报账制。1999年起,由事业改为企业,纳税由支行负责。

木耳营业所的办公地点,在2001年以前一直设在木耳老街,今(万寿街39号),与木耳乡政府邻居。在85年以前只有一楼一底老式房子,约200平米,1985年在旧地基新建近1000平方米的三楼一底新办公楼与住房共用,楼上三层职工居住,楼下底楼办公用。随后,2001年,由于陈旧的老街,生意无人问津,人流量也少了,木耳闹市街集中在210国道过境街。木耳分理处的办公地点就从老街搬到了210国道公路边,与现木耳卫生院相邻,又于2003年3月把办公地点搬到与渝北(城北支行)合并办公。

1978年更名农行木耳营业所时只有个人存款9万多元,2006年个人存款余额达到3800多万元,存大于贷。

木耳营业所(分理处)先后历任主任的有:段如奎、周迁位、张万财、曹成良、孙立国、王建筑、谢先武、曹毅、刘鹏,有在职员工12名。

第六节  农村合作基金

木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根据中央、国务院、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上级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规定组建,是按保障单位或个人资金所有权、自主权、得益权和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股份或资金合作组织,主要任务是加强和改善集体资金的管理,支持农村商品生产,开拓资金来源,促进资源开发,加快农村建设。

1991年成立木耳乡农村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初期先后任理事长的有:田期容、王永发;任基金会负责人的有:刘正明、欧兴英;任会计的有:欧兴英、周天全;任出纳的有:王守勇、李光明。成立初期共集资26万元,代管资金达78万元,会员股金85万元,乡镇企业贷款185万元,种养殖业借款7.8万元,农户贷款23万元。1995年末,基金会集资总额达到500多万元,融资额为38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融资150万元,种植业融资100万元,养殖业融资130万元,基金会自1991年成立至1999年6月15日止。在“方便群众、入股自由、退股有保、股息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共组织吸收存款600多万元,发放支持农业生产贷款资金185万元,其中扶持种养殖业大户25户,支持村办企业8个,农民在生产小额贷款148户,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贷款210万元,直接受益乡镇企业8家,为镇域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为镇级财政税收的逐年稳步增长打下了基础。

1999年3月,镇政府根据渝北区委、区府的统一部署,规范金融运行秩序和健全金融体制,成立木耳镇“三金”清理领导小组,组长:蒋志林,副组长:刘世全,成员:欧兴英、王中田、郭能木等5人。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即资产清理组,历时3个月,于6月完成清产投资,情况如下:通过债务追收后,按资产分类处置的有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拟将木耳基金会并入石鞋信用社(因木耳信用社与石鞋信用社合并),木耳基金会与石鞋信用社共同认定。木耳基金会共筹资6,392,666.55元,其中,农户股金5,339,977.38元,企业及其他单位股金181,181.60元,代管资金871,507.57元,发放贷款3,196,830元(包括29万政府行为教育普九借款)。清产投资结果是:资产6,318,846.91元,(不含政府行为借款),负债6,525,175.68元,所有者权益3671.23元,资产6,318,864.91元,有124.6万元,共计7笔。实行了政府承诺,这7笔贷款均有足够的抵押,同时也得到了区、镇两级信用社的认可。

1999年9月22日,进一步加强妥善处理农村“三金”,清理整顿遗留问题,加大追收债务和资产变现工作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镇政府成立了农村“三金”托管小组。组长蒋志林,副组长刘世全,下设办公室,主任王中田(财政所长),副主任欧兴英(基金会主任),成员郭能木(财政所工作人员)。经清理后,基金会总计债务是40多万元,也就是新永祥建筑工程公司所贷的款,法人代表是何永祥,此笔款至今未还。但木耳基金会在清理后总的是赢几十万元,在清理过程中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作了大量的追收,手续完善工作,在上级各部门大力支持下,债权追缴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完成了清产投资工作。债权债务顺利移交给了镇信用社,成功地化解了镇的财政金融危机和政府信用社危机,保护了农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了镇境内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至此,木耳镇(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完成历史使命,不复存在。

第七节 农村商业银行渝北支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北支行木耳分理处原名江北县木耳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于1951年,由木耳镇农民入股组建而成,入股金额500多元,李治良担任负责人,木耳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任务是组织社会闲散资金,吸收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发放短期小额农户贷款,帮助本镇困难户解决农业生产、生活口粮等临时困难。

1978年,国家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向农村,农村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大量发放农业贷款,支持木耳镇农民发展种植、养殖业,鼓励木耳镇农民将农副产品推向市场,大胆交易,逐步提高农民的经商意识,农村集贸市场渐渐活跃,开始呈现繁荣景象,全镇人民的生活有了明显改善,人们手里有了多余的钱,他们将这些钱存入木耳信用合作社,木耳信用合作社存款不断上升,信贷资金管好用活,支持木耳镇经济发展,经过木耳信用社扶持、帮助,木耳镇农村困难户基本摆脱贫困,木耳镇的万元户有80多户,1983年木耳信用社各项存款达到50万元,贷款30万元,实现利润近千元。

1984年,李治良退休,由唐德秀担任负责人,主持木耳信用社全面工作,木耳信用社员工由原来的2人增至3人,木耳信用社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经济户,努力搞活城乡商品交易市场,先富裕起来的人慢慢步入个体经济户行列,木耳信用社设立个体经济户专项贷款,支持城乡个体经济户,到1988年底,在全镇共发展个体户36家,对发展木耳镇地方经济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是年,木耳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2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67万元,实现利润3700元。

1990年木耳信用社负责人王土带领3名员工,大力支持乡镇企业,木耳信用社贷款余额达97万元,其中农户和个体经济户贷款24万元,乡镇企业贷款73万元,各项存款余额21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1万元。

1995年,由李玉清担任负责人,职工也增至6人。当年木耳信用社各项存款猛增至670万元,其中个人储蓄存款余额480万元,贷款余额425万元。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1996年木耳信用社合并到石鞋信用社,2005年又因为行政区划调整,石鞋信用社合并到木耳信用社,从1996年开始,由李文高任主任,带领全社10名员工,根据上级联社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信用工程”,木耳信用社为站稳农村阵地,紧紧抓住服务“三农”这个宗旨不放松,重点发展农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运输专业户等,辖区内共有上规模的专业户14户,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解决了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工经济收入,收到了预期效果。

农村商业银行渝北支行木耳分理处资金情况表(1995-2006年)

                                         单位:万元

年份

存款余额

贷款余额

固定资产余额

自有资金余额

备注

1995

670

425

15

55

1996

802

416

15

55

1997

2974

1596

103

118

1998

3392

1648

113

124

1999

4085

2008

119

132

2000

4167

2357

106

140

2001

4553

2377

130

160

2002

4996

3247

130

169

2003

5579

3640

130

2004

7340

5378

133

2005

9244

5840

120

2006

11274

9101

121

第八节  个体劳动者互助储金会

个体劳动者互助储金会木耳代办点成立于1994年,负责人先后有杨汝类、夏立新,业务人员邓建超。在清理“三金”整顿非金融秩序中,于1999年3—5月,实行债权债务登记和追收贷款,完全能偿还一切债务。由于木耳代办点的业务属渝北区工商局和储金统一管理,故其债务在三至五年内按国家银行利率分期分批还清。

第九节  木耳供销社股金办

最早的社员股金建立时间是1952年,社员们入股的数额很少,均在2元、3元不等,一直运行到1995年供销社专门成立了股金办,开展存、贷款业务,利率比银行、信用社高或低1-2%,负责人是供销社主任:周现伦,会计:罗明术,融资最多时达850万元。1999年,在清理“三金”,进行债权债务登记和追回贷款,于2006年底对社员附近所入的大股小股全部按“三金”清理的有关政策,兑付流股民,总金额有8000元左右,这些遗留问题都属于股民,有的搬家走了,不便来取这点小钱,有的人不在世了,等等原因。总之,供销社股金是不欠债的。